湘潭在线2月22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建强 通讯员 邓莎 陈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究竟该怎么计算?近日,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塘区联调委)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奇的赔偿纠纷。

2020年12月31日,家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的李某吃过午饭后坐在沙发上休息。只听“呯”一声巨响,李某妻子赶紧跑到客厅,眼前的情景把怀孕的她吓得不轻:李某头破血流地坐在沙发上呻吟,地上到处是散落的瓷砖碎块。来不及害怕的李某妻子赶紧将丈夫送到医院急救。在头部被缝合14针后,李某拒绝了医生住院治疗的要求,因为他觉得家中的瓷砖就是一颗颗定时炸弹,他担心怀孕的妻子再遭此意外。

回家后,李某迅即联系当初装修房子的岳塘区某装饰公司。通过查看,装饰公司发现瓷砖掉落的原因竟是当初泥工师傅在贴砖时少用了一道注胶工序。双方协商后,该装饰公司将房内墙面的所有瓷砖铲除后重贴。但对李某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双方几次协商未果,共同走进了岳塘区联调委驻书院路派出所调解室寻求帮助。

调解员了解到,李某与该装饰公司的主要争议就在误工费的计算上。根据李某提供的伤情鉴定报告,明确误工期限为60天。李某称在易俗河某正规公司从事焊工,每月工资有一万多元,他出示了近一年的工资发放证明。李某据此要求装饰公司赔偿医疗、误工费等共计4万元。调解员向双方宣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后,李某自愿将赔偿要求降至2.5万元。但装饰公司负责人刘某则认为误工费应该按照湘潭市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5万元的赔偿要求过高。通过调解员耐心释法与劝说,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装饰公司仍赔偿李某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2.5万元。日前,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