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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建立“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但在实际工作一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仍存在诸多问题。近日,在绿会2021“两会”议/提案建议会上,让候鸟飞反盗猎重案组负责人杨晗在指出,信息公开是实现社会共治、保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还能避免权力的滥用,但目前信息公开程度远远不够,公众很难有效获取有效信息,参与监督,实现共治。

原文如下:

在此继续诚邀社会各界人士为国家相关建设积极建言献策,请将您的两会建议投递至邮箱:v31@cbcgdf.org,来信请注明邮件主题和文件名为:2021年绿会两会提案征集-姓名-关于***的建议,期待您的来信。

编者按/Talina 审/杨晗 编/Apple

信息公开是实现社会共治、保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还能避免权力的滥用。信息公开程度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能否实现有效监督、及时了解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内容,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共治能否成为现实。信息公开程度如何,包括几个方面,比如是不是及时有效、积极主动,是不是内容详实,应公开尽公开等等。

国家林草局和各级林业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作为全国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肩负着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任,生态好不好,野生动物保护的够不够,跟这两部门直接相关。

这两个部门,也同时拥有审批、核发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狩猎(捕捞)许可、驯养繁殖许可和经营利用许可的权力,拥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这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众应当享有完全的知情权。这一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有相应规定。但遗憾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相关部门应该公开哪些信息,结果就是林草部门和农业部门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程度远远不够,公众很难有效获取有效信息,参与监督,实现共治。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因此,普通公众对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享有完全的知情权。

除此之外,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企业也应该及时、有效、全面公开所涉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相关信息。

2020年10月,北京原野保站站长王民中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其长期利用手里的野生动物制品库存认定、销售审批权向中药企业索要钱财。另外,国内野生动物表演所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来源、去向不明,相关信息往往以“商业机密”为由不予公开。

目前,做到主动、及时、全文公开相关野生动物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省级林业部门很少,大多数都只做部分公开,涉及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来源等关键信息很少公开。可见,林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在对待信息公开方面,是比较消极的,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

总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狩猎(捕捞)、野生动物制品库存信息、销售审批等相关信息必须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公开。

信息公开更全面、积极、透明,让公众参与进来、有效监督,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意义重大,是对相关部门权力的有效约束,也能有效保护一批干部。

建议立法明确林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及时、全面公开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明确应公开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