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承包人能否将发包人每月签收的月核准报量清单累加计算作为最终的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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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情景案例】

承包人张三公司从发包人李四公司处承包了某酒店工程的主体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公司每个月的23日都要向李四公司上报工程量,由李四公司审核签字盖章,并以此作为支付每月进度款的依据。

在施工10个月之后由于双方协调不善以及多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关系。张三公司撤场,撤场之后张三公司开始核算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由于先前每个月工程款都是支付至80%,现在张三公司在结算时则主张既然双方每个月都有工程量核对表,上面明确记载了当月的工程量和价款,其要求把每个月的报量清单累加在一起计算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李四公司不同意,认为双方虽然解除了合同关系,但是已施工部分还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根据张三公司提供的验收材料再进行竣工结算工作并确认最终结算价款,施工期间每个月的保量只是为了支付工程进度款使用,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只能作为参考。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张三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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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关于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张三公司的主张是不能够得到支持的,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工程量的确定是依据竣工图纸和施工中的工程签证、洽商文件来确定的。

因为承包人每个月所上报的工程量是会有出入的,并不能够准确地反映当时施工现场的情况,如果简单的将每个月的工程量累加计算总的工程量,就没有必要做结算工作及区分进度款和结算款了。

因此本案中张三公司的主张是不能够得到支持的,最终结算工作如果诉讼至法院,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终止的工程量和结算价款,这时张三公司可以提供每个月的报量表作为鉴定机构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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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作为项目管理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量报表,这不仅是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还是以后做结算的重要依据。

建议发包方的项目管理人在签署结算报表时写上“白文件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非最终结算”等相关的字样,这样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产生纠纷和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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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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