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程序目的,不能被其它行政行为吸收为内部程序。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之前,并不必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也即,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有时存在先行后续的关系,但其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两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具有独立的可诉性,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当将二者的合法性进行分别审查后作出认定。

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先后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相对人仅起诉行政处罚行为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及审理过程中如何处理在先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对在先行政强制措施不作任何形式的审查,应当根据在先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的目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处理。

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旨在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因该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先置程序条件,二者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单独就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依法进行审查;如果在先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为行政处罚收集证据并防止证据损毁,因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直接影响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此种情况下,应告知当事人就行政强制措施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将两案合并审理,也可裁定中止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诉讼,待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

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拒不提起诉讼,则除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外,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基于行政行为产生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对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取得证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行政处罚合法的依据。

【裁判文书】(2018)晋行申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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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顺序、步骤。所以行政处罚程序又分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不需要立案调查且影响不大、事实很简单、在其发现后即可认定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用的程序。——也即我们日常口头提及的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决定几个大的步骤。听证程序是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中,基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申请而启动的一种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