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为一般标准,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实际安置补偿原则上应当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

2.在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低于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标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确定以征收补偿方案标准计算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不仅更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裁判文书】(2020)最高法行申7662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关于征收补偿标准,无论是在新《土地管理法》还是旧《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要公平、合理,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

新《土地管理法》是这么规定的:“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征收补偿、征收程序,国家是有着严格的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违反,随意降低被征收人补偿更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