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打啦,别打啦!”
在2021年2月21日中午12点左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浪街的某餐饮店内,发生了一起外卖员与店员互殴的事件,一旁的女性出声制止“别打啦,别打啦”。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外卖小哥曾用甩棍多次猛敲店员的头部,导致其头部出血,依靠着货架,办案民警称,因31岁的外卖员杨某催餐,17岁的店员陈某与其发生口角,从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两人曾互殴,双方皆受到轻微伤。
在2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2021年2月21日12时许,杨某(男,31岁,外卖员)在大浪街道某餐饮店内与陈某(男,17岁,该店员工)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后经法医初步鉴定,双方均为轻微伤),接警后,警方立即进行处置。
2月22日,杨某因殴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陈某因殴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因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警方提醒:解决纠纷应保持理性、克制,切莫采取过激言行,更不应对他人的人格尊严和身体造成伤害,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网友评论】:
“哪儿来的甩棍?送外卖还随身携带武器?”
“店员(在被甩棍猛敲的时候)为什么不还手,是不是有错在先?”
“(店员)都被打成这样了,还叫互殴啊?”
【绥青新闻】提醒您:
两个人发生矛盾,如果是互喷,最多是涉嫌违法问题,但如果是动手,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互殴中存在怎样的情形才能算是正当防卫?根据两个《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互殴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一、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一方先动手,在对方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二、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拿本案来讲,现场视频中的店员陈某站立不动后,杨某拿出甩棍猛敲陈某头部,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如果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杨某损害的,无需承担责任,最后,提醒大家出门在外要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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