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互相帮助本是一件值得称颂的事情,然而在帮忙的过程中产生矛盾就成了美事之上的憾事。近日,九原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
据悉,原告董某在义务为被告宋某搬运家具、杂物的过程中,因被告李某突然发动车辆,致使车辆上装载的厚重玻璃坠下砸伤原告董某。董某因本次事故导致腰椎体爆裂骨折、截瘫、腰3/4骨折脱位等身体损伤。为此,原告董某住院治疗22天,产生大量医疗费用。原告董某认为,该事故发生于自己为被告宋某帮工期间,所受损害也是因为被告李某的过错导致,所以被告李某、宋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李某则认为,其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因赔偿责任产生意见分歧。
承办法官王俊生认为确定涉诉案件中的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解决争议的关键。原告与被告宋某之间是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是没有争议的;而被告宋某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因有三:一是被告李某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运输工作过程中在自行提供车辆及驾驶技术,不以接受被告宋某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二是被告李某与被告宋某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与从属关系,三是被告李某在运输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对于原告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承办法官认为三方均有责任,应各自承担责任。依据各方的过错,九原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宋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案件的审理告一段落,但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却值得人深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我们可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做如下区分:
一、以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还是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雇佣合同标的是雇员向雇主提供一定的劳务,承揽合同标的为承揽人按要求向定作人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
二、当事人之间是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还是仅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这也是雇员提供劳务致人损害或者自己遭受人身损害却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原理基础;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仅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且这种监督必须限制在必要范围之内。
三、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由谁提供。承揽合同中,生产材料既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而雇佣合同中,雇员仅向雇主提供单纯的劳务,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均由雇主提供。
四、是否存在劳务专属性。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既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来完成,而在雇佣合同中,原则上雇员必须亲自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可再将工作任务交由他人完成。
文字:梁志仙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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