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后猝死,是不是工伤?该如何办?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一新职工入职2个小时后猝死,家属索赔140万。如此高额的索赔,家属的诉求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索赔140万能否成功?

2020年10月,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一中介加急招聘了河南籍操作工李某。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何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从上述的工伤认定标准来看,河南籍操作工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如果李某的死亡时间是在倒地后的48小时内,那么李某的死亡符合(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标准,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2020年工伤赔偿标准:2020年1月17日10:00 国家统计局官网发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0年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 847180元(42359 元×20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这个诉求应该是很合法的,但是索赔金额不是很合理,有点过多。根据故2020年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 847180元(42359 元×20倍)的标准来看,140W的索赔额确实过多。其中超出的部分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员工在公司死亡,公园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也属于合理诉求,至是这个补偿不会太多,一般数额在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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