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判一起盗掘古墓案,被告人未某、张某、张某某、未某某、刘某5人犯盗掘古墓罪,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未某、张某、张某某、未某某4人得知井陉县某村刘某家的祖坟有青石供桌和青石碑座,遂向被告人刘某提出购买,刘某在未经文保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同意出售,并提供了铁锹、镐等工具后一起到达现场。未某、张某、张某某、未某某用工具将1件青石供桌和1件青石碑座挖掘出来后抬到他们开来的车上,正在挖掘另1件青石供桌时,被村干部发现,责令他们将已盗取的青石供桌和青石碑座卸下车后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3件石器扣押,后移交文物单位。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盗窃的2件青石供桌和1件青石碑是清代时期器物,为一般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及艺术价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未某、张某、张某某、未某某、刘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未某、张某、张某某系主犯,未某某、刘某系从犯。5名被告人均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刑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未某、张某、张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表示,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了收集古玩热,从而催生了一些盗掘古墓葬的违法犯罪活动,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猖獗,不少文物被盗运出境或者流失、毁坏,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损失。《刑法》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有明确规规定,违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希望通过公开审判此类案件,对人们起到警示作用,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避免有价值的文化遭受破坏和损失。
来源:石家庄日报客户端
记者:南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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