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行为,维护规划管理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

(一)严禁以“村民住宅小区”、“新民居”等名义,在耕地、自建房、旧宅基地上私自联建住宅楼进行出售、出租行为。任何公司或个人,未经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所在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审批许可,一律不得私自开发建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开发。有违法建设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不依照法律法规纠正的,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设项目。因出借资质造成违规违法建设项目的,由出借资质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二、规范个人住房建设行为

(一)在城区范围内,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宅基地原则上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宅基地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应持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平面图、效果图、四邻意见等)向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由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共同审核并报政府批准方可建设。县综合执法局、赵州镇政府要严格执法,做好督查工作。在城区范围内、非临街个人住房和宅基地建设,不得高于三层;临街个人住房和宅基地建设,主干道(永通路、石塔路、自强路、李春大道、临洨路、柏林大街、安济大道、永安路、建设路、云台路、驿里街、石桥大街、升华街、平棘大街、贡院街、寺院街)两侧建设不得高于三层,次干道(城区其他街道)不得高于两层,十字路口不得高于五层。石桥大街、石塔路、寺院街两侧30米范围内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1米。外环路(龙腾街、稻香路、凤翔街、国柏路)两侧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圈占土地私自建设。沿街房屋外立面要严格按照《赵县总体城市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县城建成区未列入征收改造范围内的危房修缮,由个人提出危房修缮申请,由村委会审查并报赵州镇政府审核批准,按审批要求进行修缮。

(三)在城区范围以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委会做好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和管理,严禁以自住为名联建住宅楼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

三、严禁私搭乱建行为

在城区及各乡镇规划用地范围内以及各公路沿线,严禁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综合执法、交通、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彩钢、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在城区以及各公路沿线违法搭建的彩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权属单位或个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乡镇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构建协调联动机制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和设计,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提供勘测、设计,出具虚假勘测、设计成果。

(二)渣土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运送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提供服务。

(三)水利、供电、供气、供暖、通信、广电网络、融媒体等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提供服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对阻碍相关单位和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妨碍公务及组织、煽动、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相关单位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举报电话

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4941450

赵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4941518

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89650615

赵县赵州镇人民政府:84941426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通告同时废止。

赵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