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于1948年独立后,虽然形式上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联邦国家,但基础并不牢固,民族冲突和危机不断发生,民族关系持续恶化。长期以来,少数民族聚居地与中央之间关系松散,导致了其对这个新生国家认同感缺失。

虽然《彬龙协议》规定各少数民族为联邦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仅通过该规定并不能实现少数民族的完全整合,再加上昂山将军对个别民族做出拥有退出权的承诺和少数民族强烈的分离意愿,使得国家团结统一遭受着严重威胁。

因此,如何构建统一的民族国家,并塑造缅甸统一的国家观念、意识和情感,是吴努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从1948年至1962年14年间,吴努政府为进一步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上统一,全国,限制、削减和收回了许多宪法规定的给予少数民族高度自治的权利。

缅甸的民族矛盾和冲突由来已久,主体民族缅族的聚集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疏远松散。加之历史上的封建王朝均未能对边远民族地区进行过有效统治和行政治理,地方对中央的臣属关系也不牢固。

少数民族对联邦内政外交的重要性及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军事上的重要地位,使得联邦政府意识到加强中央政府权力势在必行,吴努试图通过行政权力强化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

掸邦是少数民族邦中实力最强的,出于瓦解的目的,在他的授意下,掸邦人民自由同盟故意挑起了掸族群众与土司的矛盾,随后政府派军进驻掸邦,南掸邦实行军管,干涉掸邦事务,组织“全掸邦总会”,通过《缅甸宪法修正案》,实行民主改革,推行土地国有化,取消土司头人的世袭统治特权。

1947年《缅甸联邦宪法》部分体现了昂山将军的民族国家构建思想,承认少数民族的退出权,但规定了满足退出权的一系列条件。如:在本宪法发生效力之日起满十年;须应有该邦议会通过的准予脱离的决议;决议须呈报总统;进行全邦公决以测民意等等。

宪法赋予了少数民族民族平等权、自决权、联邦原则、退出权等权利,但权利较之彬龙会议上的承诺和《彬龙协议》的规定,相去甚远。该宪法规定:为保障安全并促使共同利益最大化,各联邦应将大部分权利赋予中央政府,自身仅保留部分自治权。

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邦进行政治整合,主要是加强行政、立法、文化方面的控制力。如,联邦具有各邦邦主席的遴选和任命、各邦行政权行使、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立法权等等。宪法将分散的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置于统一的框架下,从法律上强化了中央权威性和强大控制力。

此外,政府武力打压少数民族武装。吴努政府采取强硬的民族政策,导致民族矛盾迅速激化。政府忽视和拖延克伦族、孟族及若开族的建邦要求,拒绝兑现掸邦和克耶邦可投票自决定的承诺,引起了少数民族的强烈不满。

克伦民族联盟公开宣布自己是独立的民族,掸、克钦、克耶、孟、若开、钦、勃欧、罗兴伽等民族,或为寻求自治自决,或为建立自治领地,或为保留土司特权,亦组建民族武装力量,与吴努政府对抗,还有缅甸共产党长年坚持地下武装斗争,这些力量使得独立后的缅甸陷入了国内战争的泥沼之中。

吴努政府在军事上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军事管制和武装镇压。1948年11月,政府宣布对若开地区的穆斯林组织“穆加黑”活动的貌都、布帝洞等地实行军管和军事打击。此后,在1951年3月、1952年10月、1954年10月又进行了三次围剿,使其溃散至边远地区。

1952年,政府借驱赶国民党残部之机,宣布对掸邦一些地区进行军管,强行收缴枪械,拘捕不予配合的土司。政府集中主力打击在内战中一度占优的克伦族武装,使其逐渐失去主动权,被赶至泰缅边境一线,通过游击战继续与政府对抗。孟族因建邦等要求未得到回应,开始反叛,在政府军打击下,与政府达成了停火协议。通过这些军事手段,吴努政府在表面上结束了缅甸境内大规模的内战,但各民族武装力量的建立为民族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留下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