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

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与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在本质上都是为了避免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或难以执行,且均是由法院依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由法院执行局实施保全措施。但鉴于仲裁案件是由仲裁机构审理,其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也应先向仲裁机构提出,所以,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具体处理流程与诉讼案件相比有所不同。笔者结合办理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实务经验撰写本文,希望能对办理仲裁案件财产保全有所帮助或启发。

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基本流程

结合相关规定及实务经验,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财产保全的基本流程可简要归纳为下表:

序号

诉讼案件

仲裁案件

1

申请人向合议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合议庭审查财产保全申请,视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包括担保材料等)、预缴保全申请费

仲裁庭审查财产保全申请,视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

合议庭经审查,作出与诉讼案件案号对应的保全裁定,将该裁定连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移交立案庭

仲裁庭经审查,作出《财产保全提请函》,将该函连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移交法院立案庭

4

立案庭经审查,立“执保”号案件,并分配给负责实施保全的执行法官处理

立案庭经审查,立“财保”案件,视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包括担保材料等)、预缴保全申请费,并作出“财保”号保全裁定

5

——

立案庭立“执保”号案件,并分配给负责实施保全的执行法官处理

6

执行法官作出《协执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7

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完毕,返回《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告知保全期限

8

合议庭或执行法官作出《财产保全期限告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并送达给当事人

立案庭或执行法官作出《财产保全期限告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并送达给仲裁机构及当事人

实践中,对于仲裁机构是否协助申请人向法院转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法院在执行阶段是否立“执保”号案件、财产保全通知书是否由执行法官制作和送达等,不同法院的实践操作并不一致,上述归纳内容仅供参考。

如有疑问,建议提前联系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核实。

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及管辖法院

1.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等规定,利害关系人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定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前的财产保全申请。

2.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当事人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申请。

3.特殊情况的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对于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则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非向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财产保全申请涉及位于多个区域、多种类型的财产,可能存在多个管辖法院,申请人可能需要分别向多个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需要注意各个法院实际保全的金额是否超过保全标的额。

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准备的材料

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根据仲裁机构及法院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不同地域、不同机构对于申请财产保全所需准备材料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法院要求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材料:

1. 主体材料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体材料。

申请人为公司的,需准备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捺印即可。

如缺少被申请人的主体材料,还可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下载企业报告,或者查询相关自然人的人口信息,作为主体材料提交。

2. 授权委托材料

如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需准备授权委托书、所函、执业证复印件;

如委托公司员工等作为代理人的,需准备授权委托书、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纳证明等)。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授权委托书区别于仲裁案件本身的授权委托书:

(1)仲裁案件一般允许当事人委托1至3名代理人,但财产保全案件与法院其他案件一样,最多仅能委托2名代理人。

(2)财产保全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亦与仲裁代理人明显不一致,财产保全代理人的权限一般包括: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签署、递交、接受和转递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参与法庭调查等法院组织的财产保全相关活动等。

因此,如需在申请仲裁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建议在当事人签署申请仲裁材料的同时,准备符合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3. 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到法院现场提交材料,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现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是邮寄提交或是通过仲裁机构转交材料,则可在对应的法院的官网上提前下载、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据了解,部分法院在申请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下,还特别要求申请人分别填写“当事人提供”及“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避免日后因代理律师变更而无法正常送达。

除申请人自己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外,部分法院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并填写相应的“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类似的文书。

4. 财产保全申请书及可供保全的相关财产线索

财产保全申请书一般需要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请求保全事项和具体金额、申请保全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的可供保全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信息,并附具体的财产线索证据。

结合实践经验,申请人在准备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财产线索材料时可注意以下几点:

(1) 请求事项建议写明“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XX的财产”

据了解,部分法院对于请求事项的表述审查较为严格,对于请求事项未写明“查封、扣押、冻结”字眼,而仅以“保全”“追加保全”概括表述的,可能要求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

(2) 请求保全金额不能明显超标的额

申请人在确定保全金额时,必须考虑是否超过仲裁标的额,避免因申请保全金额问题而拖延保全程序。

(3) 财产线索信息应当准确、具体、合理,并合理确定保全顺序

首先,提供的财产线索信息应当充分准确、具体、有据。如仅掌握模糊的财产线索,建议可提前到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如已经掌握具体的财产信息,也建议在提交保全申请前再行核实。在此基础上,提供尽可能准确详细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权属、登记情况、权利范围、价值、是否有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等),以及能够直接证明上述信息的材料(如财产是不动产,建议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查档信息)。既能提高保全效率,也可避免错误保全他人财产的风险。

其次,综合考虑财产现值、最终可能的变现价值及查封顺位等情况,合理确定提交哪些财产信息。结合司法实践操作,一般认为实际保全的财产价值超出标的额30%以上的属于超标的额。其中,需要重点考虑所提供的财产是否已经设定抵押、质押,是否已经被在先查封,在变现过程中是否有较大机率贬值,确保实际保全的财产价值与案件标的额相当,能够保障生效判决顺利执行。

最后,对于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还应当明确各项财产的保全顺序。如向法院提供多项财产信息,各项财产的总价值不能确定或已经明显超过保全金额,建议可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写明本次保全中对各项财产进行保全的顺序(可以对各项财产进行编号,并注明可按编号的顺序依次进行保全)。

(4) 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呈交仲裁机构及法院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版本

鉴于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先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再由仲裁机构转交给法院,在准备财产保全申请书时需要注意调整与办案机构相关的表述(尤其是正文中的案件受理机构和落款处的机构名称)。

结合实践经验,一般存在两种操作:

一是分别准备致仲裁机构及致法院的两个版本财产保全申请书,同时提交给仲裁机构,再由仲裁机构将致法院的版本与《财产保全提请函》转交给法院。

二是在仅准备一个版本申请书,在“此致”处列明“此致某某仲裁机构、转交某某法院”,一式多份提交给仲裁机构,再由仲裁机构转交相应份数给法院。

也建议可提前联系仲裁机构和法院,了解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否有具体要求。

(5) 落款处尽可能落实完善签章形式

结合实践经验,部分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书的签章要求非常严格,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如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亦需进行补正。建议对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落款处由本人签字、捺印;对于申请人为单位的,在落款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5. 仲裁机构出具的财产保全提请函

仲裁庭在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会通过仲裁机构内部程序作出提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提请函。

实践中,部分仲裁机构不会将该函件送达给申请人,而是将该函件与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一起转交给法院。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无需准备该函件,仅需持续跟进仲裁机构是否作出该函件及将相关材料转交给法院的最新进展。

而部分仲裁机构则会将该函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由申请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

6. 担保材料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可提前检索或联系法院立案庭,核实有关法院对于提供担保的主体(包括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是否有固定名录或特别要求,争取尽快提交符合要求的担保材料。

广东省内法院的保险公司名录可参考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诉讼指南”上的《广东省具有司法保全担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名单》(更新至2020年7月1日): 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238&id=55479 。其他部分法院也有公布担保公司名录,具体可详见各法院的公开信息。

7. 仲裁申请书等仲裁案件材料

结合实践经验,在首次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交多一份仲裁申请书,以供仲裁机构转交给法院。

建议在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前,可提前核实仲裁机构及法院的具体要求,预留足够份数的仲裁申请书等,请当事人一并签署,以便后续视情况补充提交。

1.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财产保全服务平台上的《保全材料说明》(仲裁):

https://ssfw.gdcourts.gov.cn/web/content/689045272075964416?lmdm=1007&ywlx=ssbq

2.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的《申请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用)模板:

http://www.court.gov.cn/susongyangshi-xiangqing-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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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财产保全服务平台”上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模板(仲裁):

https://ssfw.gdcourts.gov.cn/uploadfile/files/2020/20200319/10200319120711831188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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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东莞某法院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案件需移交材料清单》:

四、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其他注意事项

为了最高效地完成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并控制好财产保全所涉及的相关风险,以下几点实务经验可供参考:

1.与仲裁机构及法院持续沟通联系,提高保全效率

无论是首次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续行保全还是追加保全,提前联系仲裁机构及法院,核实相关具体要求及处理流程,有利于提前掌握材料要求,也可以第一时间掌握最新进展,争取推动尽快完成保全、取得保全文书。

同时,为了保证材料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到达法院承办部门,也可提前核实法院承办部门的联系方式,并在向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附上法院承办部门或人员的联系方式。

此外,在了解到仲裁机构已经向法院转交有关材料后,也可记录下转交时间、邮寄单号、收件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与法院联系核实是否收到,避免重要材料在转交过程中出现遗失,错过保全的最佳时间或法定期限。

2.适时考虑是否调整原来的保全金额

在仲裁过程中,如增加仲裁请求金额或发现已经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贬损,可能需要向仲裁机构申请追加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

如降低仲裁请求金额,也可能需要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部分财产的保全,避免超标的保全。

3.在此前已足额保全的情况下申请追加保全,可能需再次缴纳保全申请费

比如,申请人此前已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财产,并已缴纳5000元申请费,而法院也已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财产的保全裁定,并已实际足额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如申请人将仲裁请求金额增加至200万元,并申请追加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则一般需再次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

因此,也建议在确定仲裁请求时综合考虑保全策略,尽量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4.注意保全期限提前申请续行保全

鉴于仲裁案件财产保全涉及到仲裁机构及法院两个层面的处理程序,为了预留必要的时间供仲裁机构及法院进行衔接,建议尽可能提前一个月向仲裁机构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避免因节假日或部分办案人员休假而面临无法按期续行保全的风险。

以上内容由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及办案经验归纳总结撰写,希望能为各位提供有益的参考,如有不当,也欢迎各位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