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实在没想到请水客带货竟是走私,要不然我也不会做账记录了。”昨天,我市特大走私钻石案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后悔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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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出生的陈某某,早年跟着珠宝维修师傅当学徒,后在市中心开设珠宝维修店。2015年左右,陈某某在经营钻石买卖过程中发现意外“商机”:通过钻石交易的中间人将钻石从香港走私入境。

2017年以来,陈某某与哥哥陈某一、堂弟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股共谋从境外走私钻石入境销售牟利。陈某某、陈某一负责联系购买及销售事宜,邹某某主要负责销售,黄某某制作采购单、取货单等单证并与水客团伙对接走私事宜,财务人员黄某某向境外钻石公司在香港的代理商及水客凌某某、施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指定账户支付货款及带货费用,并制作成本销售账。去年9月1日,陈某某、陈某一、邹某某、黄某某在温州被抓获。执法人员在其位于世贸大厦11楼的经营场所查获钻石及证书共111套、钻石成品4枚、电脑硬盘6个、手机及银行卡若干。

“通过正常渠道购买钻石,费税在4%,通过水客入境,则只需支付1%左右的好处费。走私比正常渠道利润高1~2个百分点。”庭审现场,陈某某说,合股占比分别是自己占60%,陈某一占20%,邹某某占20%,其余团伙成员年薪在10万元左右。“至今共分红2次,一次50万元,一次200万元,按股份比例分红。”

庭审现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陈某某等人共计走私入境并销售钻石9486颗,货值已超2亿元,涉嫌偷逃税款3777余万元。

温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一、邹某某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从境外购买钻石偷运入境的方式,结伙走私钻石入境销售牟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走私,仍提供制作单据及与他人对接走私事宜等帮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