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宿舍保洁员从6楼抛物,砸中了同一保安公司派驻的宿舍管理员,致其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陈旧性脑梗死、胸9椎体压缩性骨折……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履行职务行为?保安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问题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论的焦点。

经过一审和二审,日前,赣州中院就此案作出民事判决。◎文/记者戴平华 付睿

  高楼抛下废纸箱把宿管员砸重伤

郭某某来自农村,受雇于金宁保安公司,被派驻到赣南师范大学负责14栋学生宿舍管理。同事刘某某作为保洁人员,负责该栋宿舍楼6至8层的清洁卫生工作。

平日里,刘某某会将清洁卫生过程中收集的一些废品拿去变卖,换点小钱。

2019年9月9日7时许,刘某某在对宿舍进行清洁过程中,将收集的一些废纸箱打好包,准备拿下楼。因为宿舍楼没有电梯,又没有搬运工具,为图省事,刘某某见楼下草坪无人,便开始将废纸箱扔下楼。

正在附近巡逻的郭某某见草坪上有一堆废纸箱,于是进入草坪,准备将废纸箱搬开。此时的刘某某并没有留意到楼下草坪上已经有人,又将一包废纸箱丢下了楼。

郭某某不幸被纸箱砸伤,而后被紧急送往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医院的入院诊断为:1.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2.双肺部感染;3.双侧胸腔积液;4.高血压;5.陈旧性脑梗死;6.胸9椎体压缩性骨折。因伤情严重,医院甚至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郭某某住院治疗35天,共计花费了42746.73元。在此期间,刘某某垫付了5万余元。

2019年10月24日,郭某某第二次入院接受治疗,治疗5天,花费14898.11元。

  保洁员高空抛物是否属职务行为?

为主张权益,郭某某向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刘某某和金宁保安公司提出索赔。

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郭某某的损伤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构成九级伤残,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构成八级伤残;评定后续治疗费15000元。

2020年1月2日,刘某某也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郭某某住院时间及所花费的医疗费是否合理进行鉴定,以便确定其中有多少是因自己的高空抛物行为砸伤导致的花费、多少是因郭某某自身疾病导致的花费。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郭某某第一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时间合理,予以认可;第二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住院时间不合理,不予认可。

审理中,刘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是否属履行职务行为、本案的责任如何划分成为争议焦点。高空抛物如系职务行为,则意味着公司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金宁保安公司认为,事发时间为上午7时左右,而上班时间是7时30分至11时,事发时间并非工作时间;而且刘某某扔下的是纸箱,是为了贩卖,所得归自己所有,不是基于公司委托或领导交代;此外,公司在岗前培训及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了禁止高空抛物。

被告刘某某则认为,其职务是保洁,清除垃圾、处理废品是其工作职责,工作方式不当不会影响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本质,因此,其将废纸箱抛下楼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一审:两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作为金宁保安公司从事卫生保洁的工作人员,其在工作场所范围内进行保洁工作,无论其是将废纸箱搬下一楼还是扔下一楼,其行为与工作内容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应认定为系刘某某作为公司的保洁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刘某某应当与金宁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郭某某在执行工作过程中,看到草坪上一地的纸箱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有人继续从楼上扔下纸箱,但其疏于注意自身安全,导致被砸伤,对此亦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认由刘某某、金宁保安公司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责任由郭某某自负。同时,法院最终认定郭某某的损失含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229642元。

基于上述认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某、金宁保安公司连带赔偿160749.4元(含刘某某垫付的53801元),剩余部分由原告郭某某自行负担。

  二审: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两被告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调解方式进行了审理。

赣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的职务是保洁,其打包废纸箱并从其负责清扫的六楼运送到一楼集中清除或另行处理,属于其工作任务的范围。按照正常的操作方式,其应采取安全的措施将打包的废纸箱运输下楼,但即使其采取错误的方式将打包的废纸箱直接从六楼扔下一楼地面,其行为的目的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为了尽快完成其工作任务。刘某某在从事保洁工作的同时对废纸箱等废品进行收集出售并获得一定报酬,但其收集废纸箱并运送至一楼的行为并未超出其工作内容,本案中刘某某的侵权行为不是发生在其完成保洁工作之后,也不是发生在将废纸箱运出工作地点予以出售的过程中,故金宁保安公司以刘某某是收集废纸箱的实际受益人为由主张该行为不是执行工作任务,理由不能成立。

  释法: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可能追究刑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将郭某某致伤,赣州金宁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某与金宁保安公司之间并非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因金宁保安公司在本案中系作为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其对直接侵权人刘某某享有追偿权,故刘某某在本案中垫付的53801元可直接抵扣金宁保安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义务,双方之间就本案产生的追偿问题另行处理。

法律界一专业人士受访时称,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司法解释及刑法修正案明确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制报记者获悉,金宁保安公司已提起诉讼,向刘某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