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3日,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境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机动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保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由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成“1·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近日,“调查组”公布了对“1.03”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
两车相撞 3人当场死亡
2021年1月3日0时0分许,熊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昌宁县境内县道昌大线由大田坝镇方向往昌宁县县城方向行驶至昌大线K1+900M处时,与同向停靠在行车道内的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
接警后,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启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昌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何锋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置。同时,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组织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120急救中心接警后,也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救,但遗憾的是,经急救人员现场抢救后,确认二轮摩托车的3名乘客已死亡。
公布事故调查情况
经细致调查和了解,“调查组”于近日公布了保山市“1.03”较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情况。
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甲车云MD***3号小型轿车,该车于2018年4月23日在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初次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为5人,检验有效日期至2022年4月30日,保险有效日期至2021年4月22日。
2.肇事车辆乙车为云M3***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该车于2020年10月9日在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初次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为1人,检验有效日期至2022年10月31日,保险有效日期至2021年10月8日。
驾驶人情况:
1.甲车云MD***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熊某,男,28岁,1992年9月出生,保山佳阳投资集团成员单位昌宁县佳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任昌宁县佳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部副经理。于2015年11月考取“C1”类机动车驾驶证,后于2017年3月2日增驾“D”类机动车驾驶证,在此事故中无伤害。
2.乙车云M3***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杰,男,24岁,1996年11月出生,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试用期),2015年10月考取“D”类机动驾驶证,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云M3***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员基本情况:
1.李某福,男,20岁,2000年7月出生,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试用期),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血样乙醇含量为192.55mg/100ml;
2.谢某鲲,男,汉族,22岁,1998年5月出生,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血样乙醇含量为161.56mg/100ml。
现场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境内昌大线K1+900M处,道路行政等级为县道。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昌宁县县城方向,北至昌宁县大田坝镇方向。路面性质为干燥水泥路面,道路线型为平直,该路段视线良好。道路为双向机非混合式两车道,事故路段有效路面宽5.95米,机动车道外两侧有宽为0.60米硬路肩,两侧硬路肩外为绿化带,东侧绿化带宽0.90米,西侧绿化带宽1.50米,东侧绿化带外为农田,西侧绿化带外为自北向南流向的排水沟,排水沟外西侧为农田。道路西侧昌大线K2+0M处,设有面朝北的“交叉路口”标志牌。事故发生在夜间,天气晴。
事故发生原因:
1.云MD***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熊某醉酒(血样乙醇含量为185.13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肇事时速度约为163km/h),导致与同向行车道内停放的车辆相撞,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云M3***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杰醉酒(血样乙醇含量为97.25mg/100ml)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保山市昌宁县“1·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
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1年1月11日对该事故作出认定:熊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导致与同向行车道内停放的车辆相撞,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熊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杰醉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认定李某杰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福和谢某鲲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熊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熊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最终发生致3人死亡,财产损失5.3万余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昌宁县检察院于2021年1月15日批准逮捕,下一步按照程序规定移送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
在查明事故原因和作出责任认定后,“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
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1.责成昌宁县田园镇镇人民政府向昌宁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保山佳阳投资集团向昌宁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向昌宁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昌宁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昌宁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责成保山市隆基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公司职工交通安全教育管理措施,加强职工日常交通安全教育。
6.责成昌宁县田园镇新城、勐廷村委会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辖区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自我保护防范意识。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崔敏 通讯员 杨桀 李红幸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 顾庆华
校对 王利绚
编审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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