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王某某因恶心呕吐、腹泻伴头晕1小时前往被告x市x医院就诊,护士用推车送患者王某某前往CT室检查,平卧时由于呕吐物未排出,呕吐物直接误吸导致窒息,患者死亡。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尸检认定,王某某符合异物吸入致心脏骤停而死亡。医院在患者入院时表现的严重心源性疾病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并予以相应处理。故x市x医院应按45%比例赔偿原告,合计336801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CT检查,呕吐,误吸,心脏骤停

一.原告诉求

2018年5月25日患者王某某因恶心呕吐、腹泻伴头晕1小时前往被告x市x医院就诊,被告x市x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原告进行相应检查后怀疑患者王某某系脑血管意外,安排护士用推车送患者王某某前往CT室检查,在前往CT室途中,患者王某某恶心欲吐,随即起身呕吐,护士立即制止,要求患者王某某平卧,平卧时由于呕吐物未排出,导致呕吐物直接误吸导致窒息,患者王某某立即出现窒息症状。

陪同的护士没有立即按照窒息对其进行抢救,而是将患者王某某推到抢救室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医务人员存在明显的过错,导致患者王某某因窒息死亡的损害后果,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医方观点

尸检鉴定中,鉴定机构x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在原告委托代理人违反法定回避的情况下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孟某、杨某某与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同在x司法鉴定中心执业;x鉴定中心医学鉴定意见错误,对检查头颅CT的四分钟的认定,完全违反医学原则和常识,该鉴定机构的《质疑答复函》故意不直接、不正面答复我方质疑意见;本案例不是异物吸入致心脏骤停死亡的情况,是突发的室颤和猝死。

三.鉴定意见

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x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对死者王某某进行尸检确定死亡原因。《医疗纠纷尸体解剖病理学检验报告书》载明:王某某符合异物吸入致心脏骤停而死亡。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认为,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因果关系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介于次要-同等因果关系程度范围。被告x市x医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质疑意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质疑答复函》。

四.律师意见

患者心脏骤停死亡与多因素有关,其中医院在患者入院时表现的严重心源性疾病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并予以相应处理也是因素之一。说明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心脏骤停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原因力因果关系范围,故x市x医院应按45%比例赔偿原告。关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x市x医院侵权的过错程度和后果,确定x市x医院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

五.庭审意见

由于尸检的检验单位系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并非原告委托,故鉴定人员的分配并非以原告的意志所转移;其次,在《医疗纠纷尸体解剖病理学检验报告书》出具后,被告并未提出质疑,亦未向委托单位陈述鉴定人员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存有回避的问题,故法院对此节辩称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事实,双方在审理中共同委托了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以上事项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系该鉴定机构审查相关病历材料和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后根据鉴定相关法规和医学规范作出的专业评判,鉴定结论科学、客观。

被告x市x医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质疑,法院亦委托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质疑给予了《质疑答复函》。现被告仍旧认为《质疑答复函》不客观,要求对本次医疗行为提起重新鉴定,法院认为此次鉴定机构的选择系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的结果,针对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36801元

【相关素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