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将自己的京牌小客车指标出租多年,租约到期后因无法联系到车辆实际使用人,李某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诉至法院,要求拿回车辆指标。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李某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后,李某不服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作出再审行政裁定,对此类案件“一锤定音”:李某的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北京高院裁定指出:李某出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通过本案诉讼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