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日报》消息,厦门市民小洪与小罗均爱好踢足球,两人在一次友谊赛中,因抢球发生肢体接触,小洪当场摔倒在地,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左臂桡骨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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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小洪提出近13万元赔偿,小罗对此难以接受,双方对簿公堂。你觉得,运动场上非恶意造成他人受伤,是否应该赔偿

只要不能证明是故意的,就应该当做意外处理。个人认为自己承担。除非有组织。比如公司组织内部足球赛,或者地区业余联赛有球队。个人自己玩踢球打篮球,场上一切伤病什么的都自行承担,都是自愿去踢球没人强迫你。之前学校打球一哥们刚配的眼镜被我不小心踩碎了,人也没要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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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看是否是商业性质的球赛,如果是,比赛组织方承担责任; 2、如果是一般意义的以兴趣为主的业余足球赛的话,首先看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都无过错,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主责由受害方承担,加害方及其他参与者适量给予补偿。毕竟去踢这种比赛,成年人都应当预见到有受到伤害的可能,均无过错的话,受伤者只能自认倒霉了,和在路边滑到的道理是一样的。其他人给予补偿,主要是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上大学那会,隔壁班的伙计被我们班的抢球,看似很轻微的接触,隔壁班的伙计脚后跟那里一根筋直接断了,住院看病药物乱七八糟花了小1万。人家也没对我们班这个伙计埋怨啥,后来还是朋友。像那些破眉骨,摔眼镜的事也多了,从来没有听说过因为正常对抗受伤赔偿的!闻所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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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本来就要承担风险,不仅仅是足球,所有运动都是如此,如果是故意的或球场上恶意报复行为,肯定由肇事者承担,如果正常对抗的,就自己承担,另一方可以出于友谊给予补偿,反正我伤都是自己承担的,也没觉得人家故意。

足球本身是对抗性的运动,受伤是很普遍的现象,要是一受伤让对方赔,严重阻碍足球运动的发展,换句话说,这样的环境中成长的球员,好比温室里的花草,球场上,毫无自我保护能力,不具备球场竞争力,对现实无用的花架子球员,这样培育出来的球员,对社会没有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