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孙晓梅是中华女子学院的教授,她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致力于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作为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她多次提交相关建议,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此后她也持续关注该法的实施。
到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执行就满5周年了。5年来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实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反家庭暴力法被广泛知晓。某种程度上,该法的宣传力度超过了1950年的婚姻法。婚姻法的宣传是靠走街串巷家喻户晓,反家暴法则是靠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让百姓可感可触。频频见诸媒体的家暴案例,让人们对家暴喊出“不”。各级政府和公益组织通过举办培训班和研讨讲座、开设微信网络专栏等方式,提高了全社会反家暴的意识,提升了社区居民参与反家暴工作的能力。在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反家暴教育,将其知识嵌入不同层次的课程中。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学校、幼儿园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都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暴宣传或教育。
相关领域顶层设计中确立反家庭暴力的内容。中国政府关于治理性别暴力的总目标是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防治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具体目标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性骚扰、儿童性侵害、校园暴力、童婚早婚、拐卖妇女儿童等。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其中包括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征求意见稿中,强调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依法严惩性侵害、家庭暴力、拐卖等侵犯未成年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各部门积极参与反对家庭暴力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目前有20多个省市出台了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或实施办法。有些地方条例弥补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空白,如《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扩大强制报告制度的保护对象、明确强制报告制度和公安部门的处理流程等。《内蒙古自治区反家暴条例》首次将“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等列入施暴范围。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印发,加大对农村空巢老人和妇女的保护,打击虐待、遗弃、强奸、猥亵、拐卖、收买、诈骗老人和妇女的犯罪行为。2019年4月民政部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2020年5月,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工作突出。在家事领域,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列为独立案由,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做出批复。截至2020年12月,全国法院共发出79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数次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在刑事领域,对于家庭暴力和家庭内的性侵,一些法院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长期家暴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后果的,被认定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目前,全国已经有十几家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采纳专家证人对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事实作出的专业解释。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5年来,我国反家暴工作取得了诸多成效,但仍然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反家暴立法。除了要解决警务处置困难,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举证标准难,把握强制报告制度和多部门合作问题等,还要解决以下问题:
完善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庭暴力法只规定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未涉及性暴力。鉴于性暴力实践中也相当普遍,建议在家庭暴力定义中增加性暴力,以利于司法机关的认定。
降低证明标准。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受害人因身体、心灵的创伤,以及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要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是非常困难的。即便收集到了相关证据,证据保存也十分困难。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从有利于受害者出发,构建特殊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同时,尽快落实家暴危险性评估工作。
建立专门的儿童安置场所。目前我国很多省、市都设有庇护所。下一步应在庇护所下设一个保密性强的专门儿童庇护所,为儿童提供适当的心理抚慰、伤害处治和法律援助,同时改变传统的庇护所不干涉家庭矛盾的做法。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本身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同时知情者一般都是近亲属,受人情伦理观念的影响,很多时候并不愿意举证,儿童庇护所的工作人员应主动介入,为儿童争取最大的权益。
(作者:孙晓梅,系中华女子学院家庭建设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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