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以民政部门为主,负责将“盲流”收容起来并遣送原籍,与此同时也提出公安机关要对收容对象进行审查鉴别。这是收容制度的发端,针对控制因三年自然灾害而进城的农民。
60年代至70年代运动,因为户籍制度强化对城市人口的严格控制,盲流人口不多,主要是少量的乞讨者,这期间的公检法加强了对这部分人员的执法力度,盲流人口变成被管制对象。
针对70年代末因改革开放,农村人口开始大规模向城市流动,为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保证城市安全,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的正式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收容制度全面启动。
1991年因为“民工潮”泛滥,致使各大城市不堪重负,国务院于是发出第48号文件,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在执行中,“三无”往往变成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三证”缺一不可。其后几年,民政部、公安部经常联合发文,进一步强化收容遣送工作,收容遣送成为公安、民政、街道的重要工作。
随着民工在城市里的人口日益增多,遣送量每年急速增长。基层执行人员的权力被放大,甚至收容遣送制度成为一些地方单位的创收项目。违法滥用权力的事件于是屡有发生,相关立法质疑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81号令,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收容遣送办法于是彻底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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