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会选择和朋友合伙做生意,根据双方的出资标准,双方各获得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当双方因为经营等各种问题出现矛盾的时候,要么想办法解决,要么就会根据股权去解决问题。
近日,太原市两级检察机关对太原市某游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检察监督案,再次进行了审判。
据悉,赵某某与曲某某两个人生前都是太原市某娱乐公司的股东,起初公司经营比较好,两个人的关系也不错。但随着时间的发展,曲某某与赵某某因为经营问题发生了争执。二人发生争执后,赵某某蓄意纵火,想要把汽油泼到曲某某身上,引燃汽油烧死曲某某,结果赵某某操作失误引火上身,最终曲某某、赵某某两个人全部被烧死。
两人被烧死4年后,赵某某妻子毛某某故意隐瞒赵某某蓄意纵火事实,以赵某某在修理公司机械设备时被烧死虚假陈述为理由,向太原市游乐公司提出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过迎泽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最终判太原市这家游乐公司赔偿赵某某家人93万余元。
经过迎泽区法院进行审理,收集相关的证据,最终发现这起案件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稍后,以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检察院提起抗诉。
经过太原市检察院审理调查,发现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妻子毛某某故意隐瞒赵某某纵火事实,导致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为公司雇员,做出了太原市某游乐公司向赵某某家属支付赔偿93万余元的错误判决。最终,太原市检察院判决驳回毛某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起案件,一些网友认为,像这种事情就应该追究毛某某的责任,她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嫌诈骗?另外在这家公司中,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最终演变成故意杀人,结果杀人者的妻子又将事实掩盖,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这种情况难道不应该追究她的相关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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