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偃师交警公布大型货车交通亡人事故案例

提醒大家出行中注意交通安全

案例的内容可能会使你感到不适

但还请仔细看完

见过生死方知生命可贵

大型货车交通亡人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0日20时56分左右,李某某驾驶豫U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豫U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317省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偃师市翟二路交叉口,遇黄灯亮时通过,超速行驶至该路口东路段,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豫U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豫UD**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信号灯控制路口,遇黄灯亮时通过,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8月4日10时15分许,刘某某驾驶豫A1***J(豫A**2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3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偃师市伊河桥桥面路段,豫A1***J(豫A**2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与同向王某驾驶的无号牌北方永盛牌三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通行。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其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事故的形成无因果关系,王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