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51届校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陈世贤教授授权,本公众号将对陈老提供的他本人参与侦办的相关案件故事进行连载。这些案件都是真实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它们虽不像小说故事虚构的那样千转百折,但是也跌宕起伏、亮点纷呈,引人入胜,可供大家于休闲之际细细品味,一睹陈老的风采。

连载 | 旅途疑案(三)

时值一年一度的两会前夕,正处于敏感时期,任何热点事件都可能成为两会上的提案。该事件经网上热炒和家属方到京城上访,很快引起中央媒体关注,有关内参情况反映迅速上报。

中央高层领导就此案作出严厉批示。公安部迅速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确定由部警务督察局张局长负责,在全国选调刑侦技术骨干,组成调查组立即赴大庆展开调查。

这一次,是公安部刑侦局白局长亲自向陈世贤布置任务。白局长告诉陈世贤:部里对这个案子非常重视,已确定由警务督查局局长担任调查组组长。刑事技术这一块,刑侦局决定由陈世贤来负责把关。

此案确定部警务督察局牵头办理,可见其非同寻常。因为,当时他们手中材料的大致情况是:一名寒假返乡大学生遭到民警殴打,受到非法拘禁,又伪装坠楼,惨死在大庆火车站。如果此情属实,实为恶劣之极,定然依法严惩不贷;而且,由车上至车站,这一过程必然牵扯的人多面广……对于涉及警察内部的违法违纪调查,正属于督察局的职责。

3月4日,调查组一行乘飞机飞到哈尔滨,转乘火车抵达大庆。从津、沪、浙、辽、吉等地调集的侦查、技术骨干也陆续到达。当天,调查组召开了全体会议,会上明确了分工,包括走访调查和勘验现场、检验尸体等,随后即整理会议记录并向部里上报了第一期调查情况快报。

工作开展后,调查组听取了当地铁路警方的调查汇报,了解了家属方提供的线索情况,然后确定工作内容,不带任何框框,不先入为主,所有涉案情况都由调查组人员重新查证核实,所有新的线索也一并查证,力求客观准确再现整个案件原貌。

尸体复检是很重要的一环,第二天陈世贤便带领几位法医准备开展工作。他看了有关检验情况报告,初步印象是不排除系生前坠落。

因为有种说法是伪装坠楼,即把人打死后扔下楼,也可能是人快死了给扔下楼。所以,首先要确定赵某坠楼时有无生命。证明赵某是生前坠楼的最有力证据是医院的病历记载:入院检查时还有呼吸,处于深度昏迷状态。

从冰柜取出的尸体冻得僵硬。陈世贤提出,先去拍X光片,这样可以节约时间。坠落死亡一般都会造成骨折,明确了骨折部位,有助于判断是否坠落损伤以及落地时的受力情况。尸体给运到医院,经拍片确定有三处骨折,均在颅骨右侧。从高处坠落一般会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如颅骨、肋骨、骨盆、四肢等是易发生部位。骨折严重与否与坠落高度、角度及坠落中是否受到阻碍等相关。骨折集中在颅骨,这种情况在坠落死亡中比较多见。

给尸体拍完X光片又运回来时,已解冻得差不多了。这时候,死者家属提出不同意再次解剖检验。即便是这样的重大案子,要进行尸检也要取得家属的同意,所以,要完成此次查验就只能去做家属工作。

这样,法医们先对死者的衣着进行检验,然后到事发现场进行复勘。完成了这些工作,家属那边的工作也做通了,同意解剖检验。

3月7日,对赵某的尸体复检仍是在殡仪馆的解剖室进行,仍然请家属方派代表在场见证。按照程序,从体表到体内,从头部到胸腔、腹腔……一步步逐项检验下来。对于眼部的青紫,陈世贤一看便知,这是法医学上称之为“熊猫眼”的损伤。在场死者亲属询问是不是被打形成的。陈世贤没有作答,因为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但是,在检验手臂部位时,对亲属的提问做了解答,让他们近距离查看两手腕部的皮肤,均未见使用束缚工具所造成的损伤痕迹,右手背部可见轻微擦伤,左手背的皮下出血处可见针孔,为医院抢救注射时形成。对于阴囊,这次进行了解剖检验,切开后可见皮下及睾丸组织正常,没有出血及肿胀损伤等情况。

根据复检情况,同时结合初次尸检、现场勘验及调查情况,陈世贤等法医形成如下意见:

第一,赵某死于高坠。

尸体检验可见体表损伤大多位于身体的右侧。如右侧耳廓、右上肢背侧、右手背侧的拇指、中指、环指、小指,右髂部的擦伤及右侧颅底骨折、胸腔右后壁大面积出血、右肾血肿等。

尸体检验见损伤外轻内重。体表损伤如上所述很轻微,但是,解剖尸体可见内部损伤严重,如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肝脏、肺门浆膜下出血,右肾包膜血肿等。

依据临床抢救的记录及尸体解剖所见,死者的死亡原因是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骨折。

综合上述情况,这些损伤具有一侧性且外轻内重性,符合高坠的损伤特征;结合现场勘查所见的现场环境也具备了高坠的客观条件,特别是此种类型的颅脑损伤,只有在非常大的外力作用下而且是一次性才能形成,非一般的钝器打击。

第二,高坠伤是生前形成。

尸检可见,体表损伤具有皮下、皮内出血,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肺上下叶、左肺门、胸腔右后壁广泛的出血,肝脏浆膜下出血等。这些部位的出血,只能是在生前受到暴力损伤的情况下才能形成。

医院病历记载及诊断证明,赵某在送到医院救治时呈下颌式呼吸,为深度昏迷状态,口腔及鼻腔流大量不凝血,并于当日10时50分死亡。根据赵某在临床出现的症状和体征,以及医院对赵某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亦符合生前高坠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第三、关于体表损伤形成的分析。

死者体表损伤大小计有15处。看起来是遍体鳞伤,但在法医眼中可分为三种类型:1、坠落接触地面形成的钝性损伤;2、抢救治疗期间形成的医源性损伤;3、死后伤。具体分析如下:

右侧耳廓处损伤。此处共有三处损伤,出现在耳廓的上端和前部,为撞擦伤。这些损伤较表浅,有一定的方向性,且损伤表面较平整。据此认为,造成此种损伤形态的致伤物为接触面积不大、表面光滑的物体。结合死者生前戴的眼镜分析这些损伤,符合人体坠落与地面接触碰撞时,为右耳处眼镜腿硌垫所形成。

右眼周青紫。这种在法医学上称为“熊猫眼”的眼眶青紫现象,可以是由颅内出血渗透形成,也可以是眼眶受到外力击打形成。此处出血应为颅前窝骨折后出血渗透所致,非直接暴力形成。由于眼眶周围组织疏松,在颅底骨折,特别是颅前窝骨折并出血的情况下,极易使血液向组织疏松的眼窝处渗透,形成看似外伤、实为颅内出血的外在表现。受外力打击造成的青紫,一是应有一个受力的中心,青紫现象从中心由重到轻地扩散,二是皮肤表面应有损伤。仔细观察死者眼眶青紫部位,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而且死者所戴的眼镜上没有受到击打损坏痕迹。复检中,青紫区内并无见到类圆形压痕。陈世贤认为,第一次检验见到的压痕有可能已经消失了。因为,坠落时受力处为头部右侧,眼眶处即使因眼镜连带受力,也十分轻微,不会因此形成皮下青紫。但不论是什么原因,眼眶部位没有受到外力打击的痕迹,这一点是确定的。

右手背侧的拇指、中指、环指、小指的第二指间关节处各有一处表皮擦伤。尸体检验见,此处损伤在半握拳的姿态下在一个平面上,仔细观察见损伤的都是突出部位,表皮擦伤具有明显的方向一致性,据此说明此处损伤是一次同时形成。同时,也说明致伤物与受伤部位具有一定的角度,而且致伤物的表面不是很光滑。结合大庆火车站候车室地面的情况分析,赵某在高坠的落地过程中,右手背部接触拍击地面可以形成上述损伤。

右髋部外侧皮下出血。此处出血是坠落过程中接触地面所形成,由于身穿衣物较多,加之身体其他部位也同时接触地面撞击力分散,因而该部位的损伤表现为较大面积的出血。

右腹股沟处点状擦伤。此处损伤呈点状,为针孔痕迹,经查阅病历资料证实为医院在抢救室抽取股动脉血时形成。此外,左肘部出血、左手背出血,均为医院注射针孔形成。左右胸有抢救时留下的心脏除颤器印痕。

右下颌的两处损伤。经解剖检验,皮下组织均未见出血,应为死后形成。

经过尸体复检确定,死者身上除坠落伤和医源性损伤外,未发现有工具打击及械具束缚造成的其他类型损伤;未发现机械性窒息;没有中毒征象,提取了胃组织、血液、肝脏等,毒化检验结果证实,未发现有乙醇类、安眠药类、毒品类及农药类等毒物。

再看物证组现场复核勘验情况:根据目击者反映和现场发现痕迹,可知赵某坠落起点为车站候车楼二楼第一候车室和第二候车室之间通道的中部,落地点为候车室一楼大厅进站口靠近安检处。一楼大厅为广厅式设计,立柱直达二楼天花板;二楼四周为连接各候车室通道,通道靠大厅一侧装有安全护栏,护栏由水泥墙体和不锈钢栅栏组成,总高度167厘米,其中水泥墙高为100厘米,固定在水泥墙上的不锈钢栅栏高为67厘米,透过护栏可以向下看到一楼大厅。自出事后,护栏上多了几处写有“请勿靠近、小心坠落”的警示牌。事实上,护栏的高度已足够安全,只要不攀爬或冲撞是不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

在二楼坠落起点现场不锈钢护栏外侧的水泥墙窄平台上,遗留有两枚灰尘减层残缺鞋印,鞋印处距一楼大厅地面垂直距离734厘米。经对提取的鞋印和死者生前所穿运动鞋比对检验,结论为鞋印种类相同。

物证复核勘验的意见是,根据护栏结构、鞋印遗留部位与护栏的对应关系分析,赵某只有在生前自行翻越护栏时,用双脚支撑调整身体平衡,才能在护栏外侧窄平台上形成鞋印,且鞋印反映出左脚重、右脚轻的特点也符合自行翻越的行为动作。

综合法医学与物证复核勘验结果,认定赵某死亡的性质为排除他杀,符合自己坠落死亡。

此时,调查组的走访工作尚在进行中,但根据已掌握的目击、知情人员的证言看,还未发现有涉及违法犯罪的线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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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公简介

陈世贤,瑞安中学51届校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公安部特聘终身刑侦专家。曾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室主任、主任法医师、一级警监,曾长年担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兼任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全国法医检验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主任。长期以来,他主要承办全国重大疑难涉外刑事案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法医鉴定。他是我国现代法医人类学开创人之一,还出版专著有《法医骨学》《法齿学概论》,这些著作也标志着中国法医损伤学和法医人类学的检验技术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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