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结婚十多年,林某觉得自己很幸福,老公阿军白手起家开公司,收入丰厚,女儿活泼可爱。可不经意间,幸福“拐了个弯”,不见了。
去年年底,一次偶然的机会,林某发现家里一套长期用于出租的房子被换了户主,还是个陌生女人。在林某的追问下,阿军说了“实话”。原来,3年前阿军发生过一段婚外情,来往半年多,女方逼着阿军离婚娶她。阿军思前想后,不愿意放弃家庭,提出和平分手,双方争吵多次,女方提出阿军把那套公寓过户给她作为补偿。
林某吐槽:“结婚十多年,我上要孝敬公婆,操持家务,下要抚育女儿,还得时刻担心老公的生意。小三半年就轻松赚套房,你说我还当什么老婆?早知道当年趁着年轻漂亮也当小三去,那套房是老公婚后买的,按理说也有我的份,我能向小三讨回来吗?”
【解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并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侵犯了另一方权益的行为。因此,在离婚时,如有证据证明房产是夫妻出资购买的,可以请求法院把赠与的房子要回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注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所得的收入或财产(作过财产约定的除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不能单方赠与他人。受损害的配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原配老婆有权要回来
粤港澳大湾区
肖斌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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