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护士在副院长家楼顶死亡”一案将开庭!2020年10月14日,安徽宣城郎溪县,94年出生的当地人民医院女护士邓琳琳(化名),在该院副院长陈某家所在楼楼顶上吊自杀。邓琳琳生前与已婚的陈某是情人关系,曾为陈某两次流产,并因此患有抑郁症。

2020年10月12日,陈某及其妻子在陈某办公室与邓琳琳发生肢体冲突。之后,邓琳琳自杀。其家人称,2019年,邓琳琳被陈某灌醉后强奸。近日,郎溪县法院发布公告,该案将于3月3日开庭,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这又是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死亡案件,但这起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涉及到上下级关系。而作为已婚上级,与下属婚外出轨,不管是否存在强迫的成分,道德上都应当是值得谴责的。

2、邓琳琳家人讲述的邓琳琳是被强奸一事,由于事发后邓琳琳与陈某又多次自愿发生关系,而且堕胎两次,很难证明当初是被强奸的,所以陈某基本不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3、本次开庭不是刑事案件。从案件的案由来判断,应当是邓琳琳家人起诉陈某(被告可能还包括陈某妻子)要求赔偿。

由于事发时《民法典》尚未生效,因此对于该案的处理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让陈某及其妻子对邓琳琳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首先需要证明陈某及其妻子存在过错,而且其过错与邓琳琳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由于自杀是个人主观追求的结果,很难要求其他人对他人的自杀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但司法实践中,如果他人对受害人的自杀存在间接作用的话(直接作用的话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了),也可能会被认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特别是这种因婚外情引发自杀的案件,不乏情夫被认为存在过错,最终承担部分责任的案例。

在女护士自杀这个案子里,陈某的妻子作为陈某的配偶,在得知邓琳琳与陈某系情人关系后,对邓琳琳进行攻击符合人之常情,对邓琳琳的死亡很难说有过错,因此大概率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陈某作为已婚人士,而且是邓琳琳的上级,却与邓琳琳发生婚外情,并且导致邓琳琳两次堕胎,又多次对邓琳琳进行人身攻击,间接导致邓琳琳自杀。应当认为其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该过错与邓琳琳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邓琳琳毕竟是自杀,这种结果主要还是邓琳琳自己选择的,所以陈某可能只需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这种赔偿责任一般在30%左右。

4、当然,上面的这些分析都建立在新闻报道的事实基础上,具体情况还需要法院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做出判断。希望这一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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