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这堪称“及时雨”啊。
因为前几天,有个学生用教室里的多媒体播放违规小视频,老师知道后进行批评并责令删除视频,结果学生意料之外的跳楼了。
最后被告,责任三七分。当然了,是学校和老师30%的责任。
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有规则指出: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那个学生在教室里播放违规小视频,显然具有危险性和侵犯其他学生的权益,实施批评和责令删除视频,这是正当的“教育惩戒”措施。
但结果还要承担30%的责任,可能是因为这一教育惩戒规则是在这件事之后实施的,也可能是因为老师大冬天不关门,让学生顺利跑出去。
要是大门上把锁,那不就没这样的事了。
当然,授予权力时,也要防止权力的乱用和扩大,所以为了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中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细化”文雅的说法,用通俗的说法是“不清不楚”,不过从实践的角度来说,这是必要的,因为有弹性才有争议,才能谨慎为之。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这一规则中需要讨论的是“身体痛苦”。任何惩戒方式,只要有身体接触,都会造成痛苦。
在机体没有受到功能性伤害时,痛苦是主观感受。打一巴掌会让人感觉痛苦,用指头点一下,也可以让人感觉痛苦。
以后老师惩戒完毕,应该立刻询问学生:你感觉痛苦吗?
没用痛苦,说明力度不够,所以得再使点劲;要是感觉痛苦,赶紧道歉,惩戒以上一阶段为准。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这一规则中有歧义的是“超过正常限度”。所谓正常的,本身就是因人而异的。
同一行为,在没有造成伤害之前,可以说前后都是正常的,一旦感觉到了伤害,就可以用“跟别人不一样”为由,被归入不正常的行列。
比如上课睡觉罚站,老师说“什么时候不想睡觉了就自己坐下”,结果这学生硬是站了一节课,最后体力不支而倒下。
但现在事情的性质变了:老师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了。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空洞而正确。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成人最善于伪装了。把学生当出气筒还表现的那么明显,这是智商低下的表现。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唯一在实践中没用歧义,具有明确指导作用的就是这三条规则,也是在以往学校教育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我们为了孩子,可以记一记这些约束老师行为的规则,适当的时候维护孩子的权益。
但是也不能将之视为尚方宝剑,让老师对你听之任之。
一个有基本素质的老师不会无缘无故地惩戒孩子,出现问题沟通和解决是首先要考虑的,而这需要双方有一个平等尊重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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