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老人娶未成年女孩为妻”的视频引发关注。

3月1日,根据相关报道“老人”张先生55岁,“未成年”姚某瑞系智障人士,实为20岁。

网传视频显示,画面中一名年轻女子和一名年龄较大的男子胸前佩戴喜花。女子坐在椅子上时不时大哭,男子为她擦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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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有女子称,“正常人还没有这种待遇呢,新郎官对你多好······别哭了。”旁边一位疑似女子母亲的人说,“我放心,我可以放心”。

同日,当事新郎张先生回应称,这门亲事双方家庭都已经同意,双方已经简单办过酒席,暂时还没办理结婚证,计划明日去镇上办理,女孩残疾较为严重,“不会说话,也不能走路”。另据上游新闻报道,张先生对记者说,新婚妻子今年20岁,“我能结上婚,很高兴。我老婆虽然是智障人士,但我会对她好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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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婚姻,属于双方家庭意愿,符合法定年龄,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女孩的父亲姚某书叙述,其女儿姚某瑞已到结婚的法定年龄,虽然有些智障,但也想给女儿成个家。

经亲戚朋友介绍,委托媒人联系,与男方张某照多次沟通,认为虽地理位置不在一个县,但村庄相邻距离不远,只有6公里多的路程,方便日后走动相互照顾,且男方除了年龄有些偏大,为人忠厚老实,一直单身未婚,家庭经济条件还算可以,婚后能够给女方生活上的保障。

当地民政、妇联部门和当地政府均表示,会进一步关注这个家庭,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人文关怀。

这一视频一经传开,引起了网友们热烈的讨论,从女孩母亲满面笑容的表情来看,这是女孩父母有意将“不会说话也不会走路”的20岁智障女儿托付给55岁新郎,生活不易,这是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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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便是这种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来法律禁止干涉婚姻,但是其他情况一般不构成婚姻无效

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已经被废除。

对于智力障碍人员办结婚证一事,泌阳县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表示,符合婚姻法、婚姻条例、婚姻规范所规定的人员都可以办结婚登记,而有严重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的是不能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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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知道他们来婚姻登记是做什么,能表达个人意愿,履行婚姻登记的程序才可以。婚姻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所谓“自愿”应理解为可以自主表达,对其行为有明确的认知。

那么对于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无法结婚了吗?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只会给轻度智障者进行登记,即组建家庭需要具备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严重受限的均被排除在外。

所以,虽然本次婚姻从形式上看具备法律效力,但是辨别“行为能力”健全与否成为突破本次婚姻有效性的重点!

其次,父母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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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女属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其智力认知的限制,并不能辨别什么是结婚。是否为这一类人可以开辟一条特殊的通道,即这种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限制呢?

而这一想法看似也有据可循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这样其实是有违法理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父母作为这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违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意志,将智障女儿嫁出去对于父母的行为,或许会构成遗弃罪。现实中不乏人存在“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想法,将这样一个女儿甩出去,自己就可以不负有监护人的义务了。

再次,本案中的55岁男是否构成强奸罪?实践中很多智障女家庭的组建实际上仅限于同居,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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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居,则意味着刑事风险。强奸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即侵犯了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构成强奸罪,由于智障女的认知能力有限,她欠缺性承诺能力,或可直接推定违背其意志,因此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均构成强奸罪。

最后,残疾人的婚姻,尤其是智力残疾,尤其是女性,其实很可悲的。她们在人身选择上没有什么自主权,在旁人眼里唯一的价值就是自宫。而还有不少智力残疾的女性无法生育,她们的命运便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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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老母年纪越来越大力不从心,虽然新郎年纪大,但是以后可以照顾智障女儿,这实在是无奈之举。这桩婚事或许“合情”,但不一定“合法”。

综合来看,该婚姻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涉事男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女方父母也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实际上,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有责任采取切实的措施使他们受到家庭的抚养呵护。当地党委和政府应该结合实际对其家庭进行关爱指导,促进残疾人生存、生活,做好社会帮扶,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