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2020年2月27日上午12时40分许,交警巡逻中发现一位大妈骑着二轮电动车多次在机动车道上逆行,当时正值道路高峰期,路上车流非常大,非常危险,交警将大妈拦停并要求她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大妈竟掏出一本“秋名山车神老司机证”,交警询问其“老司机资格证”是在哪办的时,大妈说是花5000元办得此证。进一步询问时,大妈也说不清楚这“老司机资格证”的来历,但从大妈的表情可以看出,在遇到交警之前,她并不知道这本证是无效证件。

本起事件中,大妈的行为确实令人啼笑皆非,但大妈即是认真的,面对交警的查违,竟自信地掏出“驾驶证”,如何评价大妈的行为,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无论是惩罚犯罪行为,还是处罚违法行为,都要坚持责任主义原则,只能对行为人有责任的行为进行惩罚或处罚。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理论,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二轮电动车的属性

二轮电动车的属性

根据相关法规,二轮电动车如果被认定为机动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判定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硬性条件要看该电动车的最高时速是否超过20km/小时,即最高时速超过20km/小时的话,即属于机动车。

其次,要看该电动车的自重是否超过40kg(一般二轮电动车自重均超过40kg)。

如果二轮电动被认定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就应当为车辆上牌照,并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即应考取二轮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本起事件中,从大妈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外观来看,应当属于机动车。

大妈的违法行为

大妈的违法行为

本起事件中,大妈的违法(违章)行为有二个,一是驾驶机动车在道上逆行;二是无证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本起事件中,大妈驾驶二轮机动车在道路左侧通行,属于逆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起事件中,大妈没有取得正规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评价大妈无证驾驶行为

评价大妈无证驾驶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交道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又称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本起事件中,大妈从违法性(客观)层面来说,其行为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交法,具有行政违法性;从责任层面来说,大妈是否有无证驾的责任,涉及到大妈是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如果没有认识到,则阻却大妈无证驾的责任,不构成道交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涉及到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问题。

所谓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如果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其行为不阻却责任,否则,阻却责任,否认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性认识可能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当行为人对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除了具有故意或过失,并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行为的最终违法性方可得以确认。相反,如果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虽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但欠款违法性认识时,仍阻却行为人的责任,无责任就无违法,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最终不能确定为违法行为。

本起事件中,大妈对自己逆行的违法性有明确认识,也具有责任,这一项违法行为可以得以确认。问题是,大妈对自已无证驾驶行为,根据大妈的年龄、学历、生活经历及驾驶的车辆属于等诸要素,综合判断,如是大妈驾的为小轿车等机动车辆,应该认识到自已行为的违法性,因为,轿车等大型车辆考取驾驶的难度,及参考人群等,大妈应当有所了解。但对于二轮电动车,尤其是介于机动车与非机车之间的二轮电动车,应该持证驾驶,并到正规考试机构考取驾驶证,大妈可能对自已行为的违法性没有认识。且大妈的眼神可,交警判断大妈对自己所持驾驶证的有效性深信不疑。

因此,本案中,大妈如果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对自己的无证驾驶行为,最终不能确认为违法行为;相反,如果大妈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大妈的行为应确定为违法,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大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您对本起事件及本文观点有何看法呢?不妨在留言区留下您宝贵的意见和观点,以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