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整治项目一般属于没有强制性的协议搬迁,一般在项目方案中看不到“征收”“拆迁”的字样,取而代之的是“搬迁”“腾退”等表述方式。严格来讲,这类项目的性质应当定义为以协议搬迁手段规避征收程序的违法搬迁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就是说,环境整治本身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实施征收,统一由财政拨款。

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还应当按照政策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其补偿政策往往更加注重公平。

而以协议搬迁方式实施的环境整治项目,其补偿政策往往会倾向于小户型的被拆迁人,因为该部分被拆迁人占整个项目的大多数。这部分人搬走后,其余的人即使不搬,也无法再继续向往常一样居住了。

当然,协议搬迁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也有一定好处。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签订协议搬迁,不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同时,被拆迁人应当更加防范“误拆”“偷拆”“帮拆”等违法行为。

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环境整治为名将房屋认定为违建、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等情形也在各地时有发生。这与前述“协议搬迁”的性质完全不同,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对于这种情形,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处罚文书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坚决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