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3月3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邢宇)西瓜施肥后,产量不增反降,把瓜农急得团团转,认为是肥料出了问题,遂将肥料销售商及生产商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虽无直接证据表明西瓜减产与肥料质量有关,但生产商所生产的肥料系“三无产品”,法院最终判瓜农胜诉,一审判决肥料生产商赔偿暨先生1.77万元,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怀疑西瓜减产与肥料有关,瓜农索赔1.77万元

暨师傅是浏阳市淳口镇西瓜种植大户。2018年2月,为了让西瓜增产,他从当地肥料销售商处购买了一批有机肥腐植酸钠球,准备用于西瓜生产。

“我也是第一次使用这种肥料,说是可以改良土壤,提高肥效和肥料利用率,改善作物品质,提高抗逆性能等。”暨师傅说,他花5900元一次性购买了两吨,并全部用于了西瓜苗的培育。可令他意外的是,施肥后,西瓜苗不但长势不好,当年的产量也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以前我不用这种肥料,产量还高很多,现在用了这个肥料,反而减产了。”暨师傅认为,问题就出在这个肥料上,他多次与销售商沟通,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月,暨师傅将销售商戴先生及生产商萍乡市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向两被告索赔三倍价款1.77万元。

法院:肥料系“三无产品”,适用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暨师傅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西瓜减产与肥料有因果关系。但法院审理查明,暨师傅所购的肥料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产品标识,属于“三无产品”。依据法规,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必须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标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销售商与生产商对于产品系“三无产品”存在质量风险是明知的,其违法行为亦直接导致暨师傅在使用该批产品过程中,产生了认为该批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并造成减产损失的合理怀疑,而肥料的实际使用过程中也未达到销售商当初作出的产品使用效果好的承诺。

两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行业标准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却仍抱有侥幸心理让肥料流入市场,以次充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欺诈。由此,浏阳市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了暨师傅要求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遂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