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多月修订,佛山市城市更新局〔2021〕2 号文终于定稿,佛山旧村居改造即将有据可依了!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佛山市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工作,3月2日,佛山市城市更新局正式印发《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该政策将于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意见提出,前期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佛山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近 5 年2无不诚信记录;出具银行存款资金证明 2000 万元以上。

2、具备组织土地测绘、数据调查、方案编制、房地产评估、 拆迁补偿、法律事务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的能力。

3、具有旧村居改造项目前期服务机构或市场改造主体的经验。

意见明确,前期服务机构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涉及规划调整的,服务期限不超过2年。上述服务期限经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超出服务期限(含延 期)的,前期服务机构须退出。

此外,允许国有用地纳入旧村居改造。为推动片区统筹连片 改造,可整合夹杂、相邻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旧村居改造项目一 并改造,该类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范围总用地面积的20%。

允许留用地纳入旧村居改造。2009 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建设使用,因不符合相关规划而无法纳入省“三旧”改造 地块数据库的留用地,允许按规定调整相关规划后标图入库并实施改造。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了市场改造主体的准入条件,具体如下:

1、在佛山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机构;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近5年6无不诚信记录。

2、应出具不少于5亿元的净资产证明;或者提供银行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存款证明,资金量按项目范围内对应的拆迁量计算,每10万平方米的村民住宅拆迁量需提供1亿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3.具有旧村居改造项目市场改造主体的经验。

附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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