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是很多网友关注的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的钱,另一方用不用还款?是不是只有借条上有夫妻的共同签名,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究竟有哪些费用,会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究竟要如何界定?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将分析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总结,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夫妻双方在举债时在借条上共同签名

2.借款时一方签名,但是借款后另一方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认可是共同债务

3.借款时一方签名,但是借款用途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4.借款时一方签名,但是借款用途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5.借款时一方签名,但借款时另一方知情并同意借款

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重点考虑意思表示和用途,如果双方都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或者借款是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对于夫妻家庭生活的范围,都包含哪些费用和款项呢?修军主任介绍说,根据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此外,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事项。

最后,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介绍,确定共同债务并不仅仅以借条上有无签名确定,也不以对于借款是否知情进行确定,更不以自己是否实际使用借款确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有利于避免夫妻双方推脱还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避免让另一方无辜“买单”,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