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10号海边仓库1-7号仓库的承租户:

你方承租的仓库(1号仓库639m2、2号仓库639m2、3号仓库595m2、4号仓库639m2、5号仓库744m2、6号仓库1015.66m2、7号仓库4095m2)系我司(原海南省农垦第一物资供销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改制为海南省农垦亿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拥有合法产权的国有资产(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1752、Q17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我司依据与海南集瑞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集瑞公司)签订的《资产经营管理权移交协议书》将包括你方承租房屋在内的海边仓库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权托管给集瑞公司,随后由集瑞公司与你方签订租赁合同。现根据琼垦局发〔2020〕1 号《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同意一供公司收回委托给集瑞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权的通知》,我司执行上级单位海南省农垦总局的决定,于2021年3月7日正式收回我司名下由集瑞公司托管经营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你方现承租使用的房屋。

我司现通知你方,自2021年3月7日起我司正式向集瑞公司收回我司名下相关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并接管你方承租的房屋(仓库),自2021年3月7日起你方与集瑞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等文件的出租方合同主体均转为我司,房屋(仓库)租金及相关费用均由我司进行收取,相关承租人均应与我司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请你方于本公告见报后七日内与我司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将我司变更为租赁协议的出租方主体。我司将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你方合法的承租权。

特此通知。

海南省农垦亿供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