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典公司分两次向兴业银行贷款3600万元,到期后未归还,兴业银行向十堰中院提起诉讼。
在十堰中院一审审理期间,兴业银行因另案生效判决需向岳典公司返还款项1158万余元及利息。
兴业银行在该判决生效数日后,于2018年10月8日晚21时,向岳典公司在该行开立的账户转入1158万余元及利息168万余元,备注用于履行生效判决。
几分钟后,兴业银行将上述两笔资金从该账户扣收,备注用于抵偿本案借款本金。
兴业银行据此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扣减上述两笔款项后的2272万余元。
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仍判决岳典公司应向兴业银行偿还3600万元及利息等。
兴业银行上诉,请求改判岳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72万余元及利息等。
湖北高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兴业银行的上诉请求,改判岳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72万余元及利息等。
问看完以上案情请回答:
1、一审结束,谁能上诉?
2、二审中,还能称之为“原告”、“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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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金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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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谁能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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