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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二斗”),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东厢。2010年9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3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狗肉佬”),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桥背。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全部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刘某某在丰顺县丰良镇**KTV相遇,因刘某某不理睬吴某甲,遂叫上被告人吴某乙要前往丰良镇仙洞村教训刘某某。9月6日3时许,吴某乙驾驶男装摩托车载着吴某甲到丰良镇丰溪村东厢吴某甲家里拿了三把菜刀,去到丰良镇仙洞村**门口,吴某甲用菜刀砍砸**铁门,后用脚踢开**街道(被害人冯某某家)侧门,吴某甲手持一把菜刀、吴某乙手持两把菜刀进入卫生站一楼,二人用菜刀及扫把棍对楼内物品进行砍砸。经鉴定,被损毁、毁坏物品的价值为6065.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均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贵鹏

检察官助理:胡静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