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委员、苏州科技大学城市发展智库(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宋青(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操余芳)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面临基层主体资格缺位、磋商协议监督缺位、专项资金管理滞后等一系列瓶颈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委员、苏州科技大学城市发展智库(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宋青建议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化解这些难题。

“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区域,建议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授权基层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基层开展赔偿磋商试点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组织,全权处理本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事宜。”宋青委员说。

关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问题,宋青委员建议:“若不能马上履行到位,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若无法达成磋商协议,拟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可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支持起诉。磋商未成,政府拟不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市级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

“赔偿权利人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宋青委员举例说,在涉及污染环境事件中,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大数据管理,明确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取证的方式、节点和分工内容。推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督促赔偿、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程序,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优势,为赔偿磋商筑牢法律基础,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追偿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