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注册公司后,以公司需要进行新材料研发、上市等名义,承诺以2%-6%的月化收益率支付高息,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通过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股权代持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2011年4月,姚某、孟某(均另案处理)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共同注册成立江苏瀚华硅产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石英石制品、其他非金属矿制品开发、生产、销售等。为筹集公司建设资金,经姚某、孟某共同商议,2014年6月起,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在南京市玄武区设立集资点,以公司需要进行新材料研发、上市等名义,承诺以2%-6%的月化收益率支付高息,通过口口相传、开宣讲会、组织参观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通过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股权代持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2018年4月,因资金链断裂,江苏瀚华硅产业有限公司、姚某、孟某无法继续按约定支付本息。
为使集资点运转,姚某招聘被告人姚某甲等人在集资点内负责相关工作。因部分集资款项收支采取现金方式等原因,姚某安排妹妹姚某甲进入集资点工作。姚某甲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在栖霞区集资点,负责以现金方式收取集资款、支付本息,帮助他人签订少量产品购销合同及少量接待等工作,提供18张银行卡给姚某等人集资所用。经审计,姚某甲加入后,该集资点以现金方式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4841.27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132.03万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姚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退赔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姚某甲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姚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虽不是组织、决策者,但直接参与非吸活动,体现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该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于姚某甲已退缴部分赃款的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姚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姚某甲以其参与犯罪数额内所造成的损失为限,连带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详见清单),其中被告人姚某甲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一万零七百元,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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