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全市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以下破坏换届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1.抵制和阻碍市、乡镇(街道)等机关工作人员及村(社区)选举委员会依法执行选举工作任务,妨碍、阻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选举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2.参与和鼓动、煽动党员群众上访、闹事,寻衅滋事,以及采取围堵大门、非法聚集等方式,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群众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妨碍选举工作人员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4.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党员、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及采取口头承诺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形式搞拉票、贿选活动的;

5.利用家族宗派、宗教势力、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等各种关系搞非组织活动,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

6.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个人、集体名义向村级组织或群众乱表态、乱许诺的;

7.党员干部封官许愿,插手、影响换届选举的;

8.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者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以及对组织在换届方面的细化要求、人选标准、资格条件等说三道四,制造反面舆论的;

9.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截留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补贴和奖金、擅自处置集体财产的;

10.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票、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的,

11.以毁损、抢夺票箱、伪造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正常进行的;

12.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扰乱选举秩序,或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13.阻扰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检举、举证、控告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4.换届结束后,有不交工作、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等行为的;

15.违反吉林省村“两委”换届工作“十个严禁”“三个严肃查处”纪律要求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十个严禁、十个一律”纪律要求,以及有其他干扰、破坏换届选举违法行为的。

二、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存在以上行为的,从严查处,严厉打击。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自觉抵制和检举揭发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好换届选举秩序,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集安市人民法院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集安市公安局

集安市司法局

2021年3月5日

编辑:赵雪竹

审校:范文博

主编:张帆

监制: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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