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有农场的及涉及国有土地征收又涉及农民安置问题,因此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办理。但因为土地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因此具体细节上是存在差别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讲解征收国有农场中你必须注意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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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用批准文件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农产的,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土地或者改变农用地用途。

根据国务院〔2004〕28号文及国土资源部〔2004〕237号文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又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因此,如果政府部门没有进行农用地转用报批或者批文失效的,则征收行为将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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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用行为是否合法

参照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征收国有农场也要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缺一不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履行对拟收回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并经权利人确认;将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权利人;土地的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等法定程序。如未履行,权利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或撤销相应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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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收回后具体补偿是否合法

根据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的规定,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应当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一样的,征收国有农场补偿费用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房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但要注意,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总体来讲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如政府部门没有按上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或存在不公平现象,失地农民可以拒绝签署补偿协议,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