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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复昶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785847323K

法定代表人:蔡书霞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中村镇中村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7日对沁水县复昶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在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29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加管控期间停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我局于2021年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沁环(听)告字〔2021〕01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沁水农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95110101004614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沁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印章)

2021年1月28日

2

晋城市沁一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OHD2RD75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中村镇宋庄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6日对晋城市沁一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在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29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加管控期间停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我局于2021年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沁环(听)告字〔2021〕02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沁水农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95110101004614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沁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印章)

2021年1月28日

3

晋城市煜江洗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09960222XH

法定代表人:白博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中村镇张马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5日对晋城市煜江洗选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在2020年11月29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加管控期间停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我局于2021年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沁环(听)告字〔2021〕03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沁水农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95110101004614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沁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印章)

2021年1月28日

来源:沁水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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