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村民对村内承包事项有意见
于某超等人接受承包方邀约
替人“摆平”闹事村民
结果却拿出了刀具和仿真枪恐吓他人
日前,嘉鱼法院审结了该起案
(网络照片与文无关)
持仿真枪、刀具恐吓村民
2015年,武深高速嘉鱼段在新街镇某村征地修建项目部和搅拌站工程,为了承接这一工程,熊某、孙某等人与该村村民 产生矛盾。
为了让工程顺利进行,孙某的朋友熊某文指使于某超、于某均、齐某等人到工地,以维护秩序的名义,防止村民闹事并提供刀和仿真枪。
同年10月17日,于某超开车载着于某均、齐某携带以上作案工具到该村超市门口,于某超等人持刀下车与村民顾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齐某用刀背拍了其手臂一下,当附近村民围上来后,于某均返回车内拿出仿真枪对村民进行恐吓,村民报警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于某超于2020年6月28日主动投案,于某均于同年6月30日被传唤到案。
寻衅滋事 终获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超、于某均、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于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某均在出狱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齐某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最终嘉鱼法院依法判处于某超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于某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来源:嘉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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