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最近辽宁普法网站上公布的一则案例《开玩笑把邻居笑死了,男子赔偿6万元》的案例让大家诧异的同时,也掀起了关于特殊体质诱发疾病赔偿问题责任承担的讨论,诱发特殊体质致人死亡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呢?今天咱们通过一则简单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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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

【案件介绍】

周某与苟某是某县比邻而居的好友,2018年2月,周某与苟某在二人居住小区附近的超市门前偶然遇到,在进行物品的选购时,二人因为很久没见聊得非常畅快,同时开起了小玩笑,二人嬉笑不断甚至相互推搡,在开玩笑的时候,苟某忽然脸色发生变化,一头倒在地上,周某以为苟某在开玩笑,便让苟某不要再装了,结果苟某依旧倒地不起,周某发现苟某脸色青紫,呼吸几近没有,惊恐之下逃回了家中,后超市的员工发现了苟某并叫来了救护车,但是却为时已晚,苟某最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苟某因冠心病导致循环性呼吸衰竭死亡。于是警方便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周某进行抓捕,但是检察院认为,周某推搡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苟某的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因此周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周某与苟某家属达成协商,由周某对苟某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赔偿金额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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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

【案件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受害人特殊体质致人死亡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去进行考虑,一般而言关于受害人特殊体质类案件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从行为的危害性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行为人有责性三个方面进行整体的分析,也就是我们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判断行为人的有责性。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周某推搡苟某的行为不足以引起苟某的死亡,受开玩笑刺激导致死亡的诱因也仅为5%-10%,周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冠心病的危害,最终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苟某患有冠心病,如果周某某不以玩笑刺激,苟某或许不会猝死,从公平的角度,周某某也要为自己的玩笑行为买单,因此由周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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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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