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稿尚在讨论中,但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作为划分保护对象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的作用可以说至关重要,物种名字在不在名录里有时可能会对物种的命运起到关键性作用。

2021年2月5日,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这次名录的调整是自1988年首次制订后长达32年间第一次全面调整。

本次名录调整中加入了不少此前呼声较高的动物,例如狼、云猫、伊犁鼠兔等,与此相对的,獭、鼠、蝙蝠等较小型的哺乳动物并未入围,此前野保法修订征集意见中,我们建议应从公共卫生风险角度考虑,将这些人畜共患病最常见的“宿主”纳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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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本次被调整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更严重的是,对于缺乏明星物种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以及受关心更少的鱼类,本次名录虽有调整,但仍然远远及不上他们实际受威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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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口铜鱼,仅限野生种群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可以看到的是,名录采取列举模式,且更新缓慢,名录的滞后使得野生动物保护不利,有关部门也难以有效执法。

为何名录如此“难产”?

我们认为部分原因来自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实行陆生和水生分开管理的体制,分别由林业草原和渔业部门负责。林草从属于自然资源部,而渔业又从属于农业农村部。多头管理给名录调整带来难度。 另一方面,一些水陆两栖动物,如蛙类、龟鳖类、鳄类并不能严格区分是水生或是陆生,也进一步给名录调整以及后期保护带来障碍。

更重要的是,虽然《野保法》规定了名录每五年更新一次的制度,但是因为调整名录的“发起权”掌握在主管部门手中,而科学界和公众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因此在此前的32年中,当主管部门迟迟不调整名录时,科学界和民间除了每年通过提案和建议信等方式不断提请外,也只能扼腕兴叹。而且五年的时间对于物种丧失速度不断加快的严峻现实来说,也不够“动态”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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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胸龟,仅限野生种群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此次调整名录中多个物种备注了仅限野生种群,然而在基层执法中,执法人员如何区分野生、养殖个体?如何避免假借人工之名,行违法捕猎野生动物之实,仅凭专用标识以及现有的标识管理够么?)

谁来制定更新野生动物名录

更有利于保护呢?

这似乎是一个十分困难问题。

观点一:应统一由生态环境部制订更新名录

林业、渔业两个部门的主要职责除了野生动物保护,也包含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一职责与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

生态环境部的职责是组织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并且承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是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具体制度,由其来组织协调名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似乎更为合适。

尤其重要的是,生态环境部不直接参与动物资源的利用管理工作,相比林草部门和渔业部门更具独立性,似乎更能够保障名录的制定遵从保护优先的原则。

观点二:应统一由林草部门制订更新名录

依据三定方案和法律规定,林草部门具有拟定名录的职责。林草部门主要承担了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责,林草部门从自身保护实践出发,相较于其他部门也更具有制定名录的专业能力,于后续保护工作的衔接也更好。

观点三:应由科学评估委员会推进制订更新名录

此前野保法修订征集意见中提出了科学评估委员会,其作用是为名录制定和调整等相关工作提供科学支撑。那作为专业的独立第三方科学机构,是否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作为推进制订更新名录的主体?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独立的第三方科学机构,成立科学评估委员会。科学评估委员会定期发起对名录的制订更新,并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三方科学机构如设在中国科学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同时也是中国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的科学机构,具有制定和修订物种名录的专业能力。为增强其科学性,充分考虑保护现状,科学评估委员会还应同时吸纳国家和社会各界一线的专业人士的意见。

写在最后的话:

对于关注和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民间组织,我们的期待是,无论哪个部门牵头名录的制定,我们都希望该部门能够积极履职,在尊重科学和保护优先的基础上,及时推动名录的制定和更新,并且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利,更多的吸纳科学界和公众的意见。引导和支持更多公众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自然之友也曾在去年做过两次微访谈,详情戳下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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