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勉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发现有老鼠啃咬过自家挂在厨房里的腊肉而对妻子江某某发脾气,认为系江某某未能将腊肉照看好所致。
因马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家素来有矛盾,便借机谩骂李某某,称是李某某指使老鼠啃咬自家的腊肉。被害人李某某与邻居王某某正在自家厨房里,李某某听到马某某辱骂自己,便从厨房里起身出来,在厨房门口随手拿了一截拇指粗细的竹棍上前抽打马某某,马某某便从自家堂屋门口院坝处起身跑进堂屋里,并将堂屋门关上,李某某随后撵至马某某家堂屋门前,用手中所持竹棍敲打马某某家堂屋门,堂屋内的马某某见李某某没有停手的意思,便从堂屋内墙角处将日常干农活使用的“T”形木质农具(俗名“搭拐子”)拿在手中并将堂屋门打开,李某某见马某某手里拿着东西便向自家院坝方向后退,马某某在后面追赶,李某某持竹棍与马某某所持农具相互比划,李某某后退至马某某家院坝与自家院坝分界的水泥埂处时,被水泥埂绊倒,仰面摔倒在地,马某某持“T”形木质农具击打在李某某右腿膝盖处,随后李某某躺在地上疼痛呻吟,并吆喝称马某某将自己的膝盖打伤了。马某某见李某某仰面躺在地上吆喝不站起来,认为李某某在耍赖,便离开了现场。
王某某便将李某某扶到李家厨房里坐在椅子上,后李某某委托王某某去向勉县**镇**村村委会主任黄某某带信说马某某将其打伤的事情,王某某前往黄某某家让黄某某到李某某家去一下,但未说明原因,黄某某随后电话联系**村**组组长张某某到李某某家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后张某某电话告知黄某某马某某将李某某膝盖打伤的事情,黄某某遂拨打勉县公安局长沟河派出所电话报警,处警民警在马某某家将马某某抓获。
当日李某某被送往勉县医院接受治疗,经勉县医院诊断为:1.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多处软组织挫伤。
2020年11月2日,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李某某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持木质农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李某某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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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检察网
编辑 | 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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