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中国检察网公布:邯郸一男子涉嫌肇事逃逸罪被公诉,嫌疑人张某驾车与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邯郸一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1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0年3月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磁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大道交叉路口南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冯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郝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3月19日,经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郝某某无责任。

2被告人张某已被逮捕

张某具体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磁县公安局逮捕。

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2)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5)急救站电话记录;(6)到案证明;(7)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证人赵某甲、赵燕乙、某的证言;

泳某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法院认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6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