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篇

问:发布招聘信息,是否可以含有性别优先内容?

答:不能。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问: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哪些劳动?

答:1.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问: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女职工体检吗?

答: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

12333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51 女职工专线

12338 妇女维权热线‍

来源:长宁劳动法律青年宣讲团

综合整理:长宁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