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篇
问: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用人单位能否扣其工资?
答:不能。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用人单位能否降低“三期”女职工工资?
答:不能。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问:“三期”女职工病假时间超过了规定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女职工处于“三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以及需裁减人员等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问:用人单位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女职工“三期”情形消失时终止。
问: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问:女职工怀孕流产,可以享受产假吗?
答: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问:对哺乳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问:女职工是否可以请产前假、哺乳假?
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问:女职工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发?
答: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12333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51 女职工专线
12338 妇女维权热线
来源:长宁劳动法律青年宣讲团
综合整理:长宁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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