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桃僵
【原典】势必有损,损阴以益阳①。
【注释】①损阴以益阳:阴:此指某些细微的、局部的事物。阳,此指事物带整体意义的、全局性的事物。
【按语】这是运用我国古代阴阳学说的阴阳相生相克、相互转化的道理而制定的军事谋略。是说如果暂时要以某种损失、失利为代价才能最终取胜,指挥者应当机立断,作出某些局部、或暂时的牺牲,去保全或者争取全局的、整体性的胜利。
李代桃僵,语出《乐府诗集.鸡鸣篇》:“桃生露井上,李树生桃旁,虫来啮桃根,李树代桃僵,树木身相代,兄弟还相忘?”本意是指兄弟要象桃李共患难一样相互帮助,相互友爱。此计用在军事上,指在敌我双方势均力敌,或者敌优我劣的情况下,用小的代价,换取大的胜利的谋略。很像在象棋比赛中的“舍车保帅”的战术。我们这里用李代桃僵来类比融资租赁,桃树是融资企业,李树是租赁公司。
“租赁”是社会生活中应用最广泛的金融方式。在中国,你可能没有炒股、没买基金和资管产品、没有按揭贷款、资金借贷,但你的生活一定在某个“租赁”方式中,比如土地租赁:如果是在农村,那么土地是租赁的,一般是三十年;如果是在城市,我们的住房要么是租的,要么是买的,而买的也是七十年的使用权租赁。再比如绝大部分城市里生活的人都接触过的租赁:出租车、电信网络、办公楼……
租赁行业历史悠久,据说四千年前的古巴比伦就有货物租赁,而中国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土地租赁。约一千五百年前东罗马帝国就制定过关于租赁的规定,八百多年前威尔士法就把租赁列为正式法条。
现在学术上的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在租赁的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租赁的悠久历史和广泛应用有其必然性,包括由于生产力发展带来的财富分配差异和社会分工差异,也就是通过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财富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分享物品使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如果把融资简单理解为借钱,那么租赁就是“借物”。
近现代租赁行业伴随着工业化和全球化迅猛发展。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购置重大资产以扩大生产,以及通过租赁的方式扩大销售和市场,其种类覆盖了大部分的工业基础设施和设备,比如土地和厂房,飞机、轮船、铁路,比如各类工程机械和生产设备,乃至包括办公电脑、手机等。在租赁业务扩大过程中产生了更进一步的分工,分别产生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主要的租赁关系。
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它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自有的设备/设施及使用权的同时,还提供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其他专门的服务。常见的包括住房租赁、办公楼租赁等。
融资租赁业务是独立于设备卖方和买方的、以提供资金帮助买卖双方完成货物租赁的组织,也就是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
据说第一家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是1952年成立的美国租赁公司。根据2018年的数据,全球世界租赁业务总量约为4.15万亿美元,其中亚洲地区占比约30%,北美和欧洲各占27.5%左右,其他地区约15%;截至2020年6月底,中国各类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2000多家。
中国的一万两千家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企业71家,内资租赁公司约为400家,外资租赁企业共11600余家。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8万亿元,金融租赁约2.52元,内资租赁约2.1亿元,外商租赁约2.08元。租赁公司的三足鼎立有一定的历史成因,其顺序是外商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2021年3月6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时说:“70后、80后、90后、00后,他们走出去看世界之前,中国已经可以平视这个世界了,也不像我们当年那么‘土’了……”
中国能够“平视”这个世界的起点是四十年前开始的改革开放。在启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伟大变革之初,中国最渴求的是引进世界先进的设备、技术、人才、管理,但这些都需要关键的一个要素——外汇。由此,1979年先成立了新中国的第一家信托公司,中信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另外,鉴于融资租赁公司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复合功能,1981年4月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机电设备公司和日本奥力可思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共同创建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此后,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大量出现,直至当下的11600多家。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最初由外经贸部主管,2004年开始,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其商业属性大于金融属性。经过四十年的发展,这类租赁公司的金融属性逐渐增加,并出现了一些需要治理整顿的问题。为此,国家层面把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也包括内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组织,纳入银保监体系监管(具体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落实),并于2020年5月26日正式出台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摘要如下。
基本定义: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政策导向: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适用资产: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禁止行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权属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风险缓释: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监管指标: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监管方式: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
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省级落实: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过渡期安排: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
银保监会这个文件出台后,包括河北、山东、湖南、辽宁、上海等各省市分别陆续出台了本省的监管细则,我们以2021年2月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的《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代表性文件略加分析。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标明“融资租赁”字样。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向拟注册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行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商相关部门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意见。
申请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应当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并且有明确、合理的实缴到位计划。注册资本及其实缴到位计划应当在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中载明;各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货币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银行贷款等债务资金、他人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控股股东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应的资本实力和资金实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三年内(其他股东承诺一年内)不直接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份),并在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中载明;控股股东三年内(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份)。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转让融资租赁资产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租赁物权属登记,及时将相关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综合银保监会和上海市金融监管局的发文,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出现了一些显著变化。
监管对象包括原来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并且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还要符合原有的特殊规定。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最初由外经贸协会主管,并且有外资注册资金的限制,比如开始是2000万美元,后来改为500万美元。2005年商务部发文《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规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2018年文件废止。
2020年银保监会出台的文件里没有外资的出资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个地区的尺度也不一样。比如上海市要求是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7亿或等额外币,江苏省没有对注册资本有明确要求,但提出对全省正常经营类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实缴注册资本未达到一亿元人民币的,不纳入评级。
融资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三年内(其他股东承诺一年内)不直接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份),不将所持有的股权(份)对外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和租赁业务,以及与租赁业务相关的配套服务。融资租赁业务还可以具体划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二者区别是直接融资租赁参与者包括卖方、融资租赁公司、买方,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为买方购买卖方设备提供中间融资服务;而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可以看作为是典型的融资行为。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原则上应该是固定资产,此固定资产应该是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无处分权、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并且一般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租赁物权属登记(上海市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60%,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8倍,单一客户租赁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集团及关联方总计不超过净资产的50%;这里风险资产的规模也就是杠杆率比此前的10倍有所调低。集团客户的总额限制也会影响一些大型集团内部的融资租赁公司,不过还有三年过渡期。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形式融入资金,但规模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限额。上述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在经批准的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市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投资者人数、投资金额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也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对于失联、空壳的租赁公司会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单。其中空壳公司特别明示了纳税和社保的条件。2020年全国共有110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总规模约2万亿,平均每家租赁公司业务规模2亿元。而实际上,排名前十的租赁公司的规模总计就超过了1万亿,前100家租赁公司总规模超过1.5万亿,也就是说融资租赁行业的头部集中现象及其明显,11000家里的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都是空壳。清理空壳公司势在必行。
“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是租赁业监管核心与基本原则所在。自划归银保监会统一监管后,如何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成为业内持续讨论的焦点。《办法》出台后,关于风险资产总额占比、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股东关联度等监管指标也成了业内颇受关注的政策之一,为此,各公司目前正在谨慎地对业务进行规划与调整。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全名是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依法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工商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一样,都是中国发展改革过程中的产物。
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由当时的部委或部级公司来审批管理。如:中国外贸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审批管理、中国电子租赁公司是由电子工业部审批管理的。有些租赁公司是由带有行政色彩的投资股东审批的。如:中国租赁公司(中信)、中国华阳租赁公司(华阳)。还有一些地方色彩的租赁公司如:上海新世纪租赁公司、浙江租赁公司、江苏租赁公司、河北租赁公司、四川租赁公司、甘肃租赁公司、山西租赁公司、新疆租赁公司、深圳租赁公司等。还有的租赁公司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下属地方公司设立的。如:广东国际租赁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
2004年10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启了我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并对内资租赁公司进行了规范。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依据《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业务的通知》,对试点公司的资质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是以公司成立的时间段划分,在2001年8月31日以前成立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成立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7亿元人民币 。其它相关条件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办法一致。
如《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2013年商务部公布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2013(征求意见稿)》,明确内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规则。
2016年3月,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7年6月发布的《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已部分下放至自贸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6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截至2020年底,内资租赁公司共约400家,业务规模约2.1万亿,其中70%为央企和大型国企发起设立,另外30%的股东为大型民营企业。
内资融资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区别是在外资使用方面。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给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外债、对外债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三种。
首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净资产 x10 - 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内,向境外融通低成本信贷资金。其次,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所有者权益的 30%限额内对境外关联机构进行放款。最后,具有集团背景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既可构建境内外币资金池,也可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政策框架下,整合集团境内外成员跨境投融资额度,实现资金双向自主调配,同时.其境外放款额度可提高至所有者权益的50%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源于对外的招商引资,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则是“无差别待遇”的产物,随着银保监会牵头统一租赁公司的监管,相信随后租赁公司的内外分别会逐渐淡化,从而成为各方面比较一致的融资租赁公司。另外,我国还有一类特殊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的金融租赁公司源起于内资租赁公司,四十年一路走来,历经波折。
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是“中国租赁公司”,没错,就是这个名字。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7月,是由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原国家物资总局共同组建的全国性综合类融资租赁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
金融租赁公司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6年,是在中国金融改革的第一波浪潮中与信托、保险、融资租赁、信用社、典当一起成为第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族系列。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在这个历史环境下转制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统一归人民银行管理,也就是现在的金融租赁公司。最先申请的是中国电子租赁公司。1987年,中国租赁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内资企业转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后,因行业整体经营不善,设立新的融资租赁公司受阻,长达10年之久,没有新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后来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合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大批厂商设立了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融资租赁业的另一重要分支。
1999年,因当时的金融租赁公司因租赁环境不好,多数公司都不做租赁业务,而去做一些不务正业的事情,如:高息揽存、炒股票、炒房地产、直接投资产业等,最终导致行业整体性濒临破产。人民银行为此在秦皇岛召开了决定金融租赁行业未来生死的会议。要么像典当那样转出金融机构,要么重组新的金融租赁公司。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原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划转到银监会,其中包括金融租赁公司。
此后直到2007年批准的第一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人行和银监会在12年内没有批准过一家新的金融租赁公司。2004年人大《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搞的如火如荼,许多部委都开始认识和关注融资租赁。银监会也开始重新审视金融租赁,重新出台了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设立了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业从此又重返融资租赁业。
这个过程中,相当数量的商业银行参与融资租赁公司重组,从此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了新的血液——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是以试点方式审批了资产超过800亿的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第二批增加了中石油这样的大型央企,后来又有一些企业股东在安徽设立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获得批筹。金融租赁日后不再是银行系金融租赁的代名词了。(文章来源:海工融资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文件主要是2014年银保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现摘要如下,其中与融资租赁公司雷同的内容忽略。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上述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业务范围: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发行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相比于2007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版有几个重要调整,包括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同时,规定发起人中应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新办法扩大业务了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另外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
综上可知,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不同点在于,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的一般业务,还能开展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发行金融债券、为控股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在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等。
另外,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也就是经营杠杆理论上可以到达12.5倍,比融资租赁公司的8倍高出一半多。这些金融便利都有利于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竞争力,也恰恰是因为提供这么多像七十二变一样的金融便利,对金融租赁的监管也比融资租赁多了“紧箍咒”。
2020年6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评级和分类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等四方面内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评级要素权重设置。各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管理(15%)、管理质量(25%)、风险管理(35%)、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25%)。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级别和档次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共5个级别7个档次,级数越大表明评级越差,越需要监管关注。
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
7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0分(含)至90分为2A,70分(含)至80分为2B;
50分(含)至70分为3级,其中:60分(含)至70分为3A,50分(含)至60分为3B;40分(含)至50分为4级;
40分以下为5级。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类监管。
对监管评级为1级的金融租赁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对监管评级为2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加强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并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
对监管评级为3级的金融租赁公司,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频率、深度,密切关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必要时约谈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化解风险,依法对业务活动等采取一定限制措施。
对监管评级为4级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高度、持续监管关注,全面、及时掌握公司风险、问题情况和变化趋势,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
对监管评级为5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可以依法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到2020年6月底,中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共71家,业务规模2.52万亿,成为租赁行业规模最大的一个分支。其中,注册资金超过100亿元的金融租赁公司有3家,分别为工银金融租赁(180亿元)、交银金融租赁(140亿元)、国银金融租赁(126.42亿元);注册资本在50-100亿元之间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3家。
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地主要集中于天津13家和上海10家,合计达到23家。
注册地在天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3家,分别为工银金融租赁、兴业金融租赁、皖江金融租赁、中信金融租赁、中铁建金融租赁、民生金融租赁、中国金融租赁、中车金融租赁、天津国泰金融租赁、天银金融租赁、华运金融租赁、中煤科工金融租赁、邦银金融租赁。
注册地在上海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0家,分别为交银金融租赁、农银金融租赁、交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浦银金融租赁、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招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招银金融租赁、长江联合金融租赁、华融航运金融租赁、广融达金融租赁。
(来源:贸易金融 作者:任涛)
租赁行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金融领域,篇幅和经历所限,我们无法在几千字里面面俱到。我们下回继续聊租赁,《融资36计》之借尸还魂的售后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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