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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案例:辉县一男子注册公司后,为销售POS机竟然不择手段,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执行逮捕。一起来看: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6年 生,汉族,初中毕业,系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镇*** 村1**号。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9月1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在郑州市**区**广场小区内抓获,同年9月2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20年10月27日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网络配图

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任某某在郑州市**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POS机销售。2019年9月份至2020年9月份,被告人任某某采用拨打电话方式推销POS机,为了获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分别从朱某某、王某处多次购买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任某某电脑桌面储存购买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200万条,且在此期间,任某某向常某某出售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3900条。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9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利用电脑及EC外呼软件拨打获取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共计506030条,共出售POS机5387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辉县部落提醒广大市民:公民个人一定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在公共平台披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或照片,不得将个人信息随意透露给陌生人,尤其是街上一些以小物件换取个人信息的活动尽量不参与。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苦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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