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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管执法工作日记

原标题《行政检查权在跨部门综合执法中运用的探讨》作者: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赵广建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的要求,各级政府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在改革中有许多的地方把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省市县都存在这种现象,省级的如浙江省和海南省;市级的如湖北黄冈、上海浦东新区;县级这种现象更多,如山东桓台、山东新泰、陕西礼泉。跨部门的综合执法部门能否行使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呢?行政检查,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检查、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它是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时行使的行政权力。跨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不能行使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一、跨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指出“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说明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都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一项执法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一样属于行政执法权的一种,同样也是一种行政权力,他们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未经法律授权不能行使。

行政许可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可以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强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外,其他行政权力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行使。

二、跨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不符合中央文件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都要求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跨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无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推进综合执法是要求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要求行使行政检查权。

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求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设置的五个综合执法队伍是大部制改革后部门内部的综合执法,并不是跨部门的综合执法。

因此根据中央文件要求,行政检查权必须由主管部门行使,跨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没有要求跨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三、跨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不符合实际情况。

跨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都是在原城市管理部门的基础上成立的,原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就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的事项,冗重繁杂,现在又集中行使许多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事项较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样很多。如山东省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在集中行使的22个方面1095项行政处罚权,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至少284部。全局编制人员180人,除去15%的机关人员27人,实际执法一线的人员最多153人。根据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执法人员分配到14个镇街区中队,多数的中队只有8名执法人员。如果行使行政检查权,必须要求执法人员熟悉22个行政管理方面所有的行业标准,每人至少熟悉35部法规,负责处理137项行政处罚事项,并且还要处理与集中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所有信访事件,这是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造成行政检查权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都无法落到实处。

因此跨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能行使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检查权只能由主管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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